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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的底层逻辑(三):谁该执行分时电价

2025-05-13 10:37
发布者:能源资讯
来源:能源资讯
标签:电价分时电价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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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的前面两篇文章,我们务务虚,探讨了一下在之前的目录电价计划时代和当下的交易电价市场时代,整个电力系统对于用户侧负荷调整的需求逻辑。

在计划时代,过高的系统峰谷电量差一方面会影响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也会提高系统的整体运行成本。而通过用户侧分时定价的方式,弥合峰谷差减少运行成本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整体用户侧电费收入,这里面存在一些经济上的驱动。

但在市场时代,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虽然还是由调度来负责,但是调节资源却是通过市场行为来采购,所支付的费用同时面向系统安全的受益者,也就是工商业用户来分摊。所以只要能稳住安全底线,那么每个交易周期内的负荷需求到底是高是低,最高和最低之间能差多少反而不是那么重要。

也就是说在市场时代,用户侧用电量的调节是否被系统需要,要打一个问号。虽然一些地区到户分时电价依然存在,但更多的是为了新能源电量的消纳以及部分工商业用户的降本参考。

先且不论行政的分时电价政策该不该继续存在,至少目前阶段其还能够存在那么背后必然会有合理的理由,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析下它目前是如何存在的。

接下来的几篇,我们通过用户侧分时电价四要素:执行范围,分时时段,浮动系数和计算基数四个方面来开展讨论。

看看从计划为主过渡到市场为主的衔接阶段,有哪些值得我们思考的要点。

今天先说说范围的事儿,谁该执行分时电价。

工业与商业用户

第三监管周期,用电户的分类由四变三,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合并为工商业用户。

而在分时电价的执行用户范围里,大工业用户一直在范围中,理由就是其负荷的调节性可以自主决定。而且一些工厂存在倒班的情况,一班制,二班制,三班制都有,所以具备调节自身负荷的潜力。

结果就是大工业用户没有选择的余地,自动纳入到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内。

区别于大工业用户,一般工商业用户是否要执行分时电价在各地就有不同的待遇了。

有的地区默认全部工商业用户都要参与执行,不会区分工业和商业,而有些地方认为以商场、酒店、写字楼和办公楼为主要类型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其用电负荷难以由物业主体来决定,而是由顾客、租户的使用习惯来决定的。

那么对于这些并不算是非常可调的负荷,如果执行分时电价,不仅起不到价格信号引导的作用,反而还会抬高整体电费,毕竟人为自然的用电习惯所构成的负荷曲线就是分时时段制定的依据之一。

对于一般工商业用户是否要强制被纳入到到户分时电价体系中就成了很多省的分歧之处,一些省份曾想借1093号文扩大分时电价用户的执行范围但始终未能如愿,退而求其次变成用户可选,选择后维持一年不变。

分时电价适用于哪些用户__分时电价的含义

而且,一些地区根据21年1093号文制定的尖峰以及重大节假深谷电价也多指向大工业用户,并不包含一般工商业用户。

所以,第三监管周期虽然合并了用户类型,但在到户分时电价这个领域内,部分省份二者之间的还是要进行区分的,而且有些地区对于两类用户的浮动系数划分也不同。

商业用户是否要执行分时电价,目前的判断依据还是在于其负荷是否具备可调的潜力,但我觉得这个想法依然是计划时代的产物,是一种政令的规定,而并非是用户的选择。

而当电价由市场出清得出,由供需关系决定后,似乎这个逻辑也该发生变化了。

参与交易等于接受分时

当电力市场由单一的中长期市场开始发展成中长期+现货市场的模式后,我们对于分时电价的理解就要从用户侧的尖峰平谷时段扩充到批发侧现货市场中更加广义的分时电价。

不同时间段内相同商品的定价就可以称之为分时电价,现存的用户分时电价政策,最终形成的价格结果就是在这个月内的某个小时的结算价格是固定的。

而有了现货市场后,市场申报价格有上下限的限制,天花板和地板之间,会有不俗的差价,而且每个交易周期出清的价格都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在现货市场上会形成颗粒度更为细致的分时电价。

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发电主体按照边际成本申报价格,当用户侧报量不报价时,需求侧用电量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供需情况,也就与价格的高低相关。

这也将分时价格的高低和需求的高低直接挂钩。

分时电价适用于哪些用户__分时电价的含义

如果一个工商业用户,选择参与市场交易,不论是成为批发用户还是找售电公司代购电成为零售用户,都是默认要接受电力批发侧市场,尤其是现货市场的分时价格作为自己的购电成本。

相当于说,决定入市就意味着自己接受了由供需所反映出的市场价格,所以是否该被纳入到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就不应该再看自身的负荷是否便于调整了。

比方说医院,行政办公大楼等非工业用电,如果选择入市了,那么在上述的论断下,理应被纳入到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

之前某地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如果是电网代理购电范围内的,也就是非市场化用户,那么可以不执行当地的分时电价政策。但如果入市成为零售用户,那么却要执行分时电价。

当初对于这种“区别对待”我也想不到合理的解释,但结合刚才的论述,似乎就可以把现象和原因结合起来了。

小结

所以计划时代看负荷调整,市场时代看交易状态。

负荷具备调整的潜力,那么被纳入到行政指令中的分时电价用户就顺理成章。

而一旦成为当今电力市场的交易用户,那么不论负荷是不是便于调整,理应都是分时电价用户的范围。

只不过这类市场交易用户的分时电价是否要靠行政命令来确定值得商榷。

如果是批发用户,天然接受批发侧更为广义的分时电价作为自己的购电成本,自动就是分时电价用户,而且不再受行政分时指令的限制。

如果是零售用户,那么是否要存在分时电价完全看用户自身和售电公司之间的协议,而不该是执行第三方的命令。

但现在行政分时电价的指令依然存在,不过我觉得其覆盖的范围将会从全部工商业用户逐渐缩小至电网代理购电的非市场化用户,而选择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化用户将逐渐被排除在外,这一点在一些省份最新公布的分时电价政策里都有相应的描述。

就如电网代理购电方式一样,工商业用户的行政分时电价政策也是电力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期产物。

我们需要的是了解它过去存在的原因,现在存在的意义以及未来可能的结局。

时段改了,系数调了,基数变了,政策修改的频率高了这是眼前的变化,但只关注这些并不有助于我们去了解整个的电力市场的运行。

抓住一些底层不变的东西,也许才是应万变最好的方式,任何领域都需要第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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