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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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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机制电量规模
第十三条 新能源项目年度电量总规模和机制电量比例
存量项目年度电量总规模原则上按照该项目近3年上网电量均值确定;投产时间不足3年的,按照过去1-2年上网电量均值确定;不足1年的,按照本市最近3年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该项目装机容量×(1-本市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平均厂用电率)确定。存量新能源项目最高按年度电量总规模的100%纳入机制电量,每年在签订差价协议时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年内不得更改。首年确定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后,后续年份不再增加。
增量项目年度电量总规模和机制电量比例,按照《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开展竞价后发布的竞价结果公告确定。每年在签订差价协议时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年内不得更改。首年确定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后,后续年份不再增加。
年度机制电量比例不得超过上年度机制电量比例,也不得超过该项目近3年未参与绿电交易电量比例的平均值。
年度机制电量比例=min(上年度机制电量比例,(1-该项目近3年参与绿电交易比例的平均值))。
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年度电量总规模×年度机制电量比例。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优化年度机制电量比例退坡方式。
第十四条 月度分解机制电量
月度分解机制电量=月度总上网电量×月度机制电量比例,其中,月度机制电量比例与年度机制电量比例相同。
第十五条 月度结算机制电量
月度结算机制电量,按照以下三个电量中最小值确定:月度分解机制电量、当月未参与绿电交易电量、当月年度剩余机制电量。
月度结算机制电量=min(月度分解机制电量,(当月上网电量-当月绿电交易电量),当月年度剩余机制电量)
其中,当月年度剩余机制电量=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各月结算机制电量。
第十六条 非完整年度机制电量规模
非完整年度结算的,按照当年剩余月份数量占比折算新能源项目相应的机制电量规模。
第五章 机制电价
第十七条 存量项目机制电价
存量项目机制电价统一按照本市燃煤基准价执行。
第十八条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由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具体根据《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及公示的竞价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 特殊项目机制电价
2025年6月1日前已核准的竞争性配置海上光伏项目,机制电价为燃煤基准价,深远海项目、高成本光伏项目机制电价另行明确。
第六章 执行期限
第二十条 存量项目执行期限
按照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确定,一般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利用小时(如有),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含)计算的剩余小时数两者取小值确定。原国家批复文件中另行明确项目利用小时或运行年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存量项目执行期限=min(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剩余小时数,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利用小时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剩余小时数(如有))
第二十一条 增量项目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不考虑相关收益)的平均期限确定,一般为12年。起始时间按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入选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确定。如未按期投产,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电量自动失效。具体增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公示的竞价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退出规则
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执行期限内每年可在与市电力公司签订差价协议时自愿申请退出。新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第七章 机制电费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电力现货非完整结算月差价结算方式
在电力现货非完整结算月,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的差值,乘以月度结算机制电量,则得出月度机制电费。
月度机制电费=月度结算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
其中,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是指本市所有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当月中长期交易电量(包括年度交易分解的当月电量、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代理购电交易、月度及月内交易、日交易等,不含省间购售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中长期交易总电费÷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中长期交易净电量。
第二十四条 电力现货完整结算月结算方式
在电力现货完整结算月,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实时现货结算均价的差值,乘以月度结算机制电量,则得出月度机制电费。
月度机制电费=月度结算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实时现货结算均价)
其中,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实时现货结算均价是指风电、光伏、生物质三类项目的全月现货实时市场分时节点结算加权平均价格。
第二十五条 机制绿证
新能源项目已开展机制电费差价结算的电量,对应绿证不再归属新能源项目,纳入政府统筹并根据相应规则划转或处理。
第八章 机制电费结算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结算部门分工
新能源项目电费分为市场化电量电费和市场外机制电量差价电费。其中,市场化电量电费按照本市中长期交易和现货市场相关规则,以及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明确的超发电量和电价,以及价格接受者市场结算价格,由市电力公司根据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开展结算;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由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本方案按月开展结算。机制电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归集及疏导。
第二十七条 结算前准备
市电力公司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新能源项目差价协议签订,建立或更新新能源项目台账,按项目机组类型逐个维护机制电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年度机制电量比例、月度分解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存量新能源项目原购售电合同暂继续有效,价格条款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后续随变更等业务办理逐步重新签订。
现货连续运行前,当月所有中长期交易出清后(当月月底前),按照项目机组类型,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向当月参与差价结算的新能源项目披露全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同步向市电力公司提供该均价。
现货连续运行后,当月实时市场交易全部出清且上网电量推送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后1个工作日内,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项目机组类型,向当月参与差价结算的新能源项目披露当月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实时现货结算均价,同步向市电力公司提供该均价。
当月所有绿电交易完成后(不晚于月末倒数第2个工作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向市电力公司提供当月所有参与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清单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正式结算
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由市电力公司结算至所有新能源项目。
1.本市直接(含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项目。初期暂按如下时间节点,开展月度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后续视实际情况调整。
每月3日前,市电力公司完成新能源项目上一月度上网电量采集抄表(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规则拟合),新能源项目应配合完成上网电量核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市电力公司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
每月5日前,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新能源项目上一月度绿电交易电能结算电量计算,新能源项目应配合完成绿电交易电能结算电量核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向市电力公司提供新能源项目的绿电交易电能结算电量。
每月8日前,市电力公司根据本方案第十五条,完成上一月度新能源项目月度结算机制电量计算。再根据本方案前款有关规定,完成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对因计量误差、计算舍尾、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结算偏差费用,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用滚动开展结算。
2.本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初期暂按如下时间节点,开展月度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后续视实际情况调整。
每月3日前,市电力公司完成新能源项目上一月度上网电量采集抄表(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规则拟合)。
每月5日前,市电力公司根据本方案第十五条,完成上一月度新能源项目月度结算机制电量计算。再根据本方案前款有关规定,完成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对因计量误差、计算舍尾、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结算偏差费用,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用滚动开展结算。
3.根据本市中长期交易和现货市场相关规则明确的时限要求,市电力公司将机制电量差价电费与市场化电量电费合并计算,形成新能源项目月度总结算电费,并向新能源项目发布电费账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新能源项目(除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外)应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账单确认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市电力公司据此及时开展电费收支。
4.市电力公司完成月度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后,应按月跟踪、动态调整当年所有参与差价结算的新能源项目年度剩余机制电量,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按需做好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 机制电量差价结算电费归集及疏导
衔接月度代理购电价格测算,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测算次月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规模及系统运行费(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部分)度电折价。完成月度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后,市电力公司开展系统运行费(机制电量差价结算部分)滚动清算,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政策协同
市电力公司要积极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沟通汇报,配合做好本市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落实工作,明确机制电量分配、交易组织、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按照要求优化新能源市场交易机制,修订相关交易规则,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政策实施过程过中遇有问题及时向总部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协商研究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
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定期监测新能源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市价格、能源等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平稳有序推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方案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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