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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的好日子 快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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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是售电公司开始跑年度长协客户的时候,也是各路售电神人们开始拉流量的日子。
但是最近两则电力交易新闻,都和售电公司有关系。
新闻一: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硬刚华能陕西售电公司
新闻二: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售电市场管理工作征求意见
安徽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很简单:
2025年9—12月,对售电公司批零结算价差高于0.008元/千瓦时的部分,以月结年清方式,由售电公司与其所代理的电力用户按照2:8比例进行结算分享,电力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享该部分收益。
售电公司的利润超过8厘的,超额部分80%要吐出来给用户。
这两则新闻背后的核心,就是售电公司的合理利润,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带来的超额利润问题。
曾经不少相关的领导和专家都在问一个问题:
在中国的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的作用是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看到中国电力市场机制设计中,对售电公司的两个关键点:
1、允许发电企业成立售电公司
在一个市场里,允许同一母公司同时设立”卖家“和”买家“两个角色,而且这一对卖家买家,在价格上是内部透明的。
2、售电公司不是“售电”的公司
售电公司,理论上是“不拥有”被销售产品的物权的,所以它出售的是中介服务,而不是电力商品。
一个小菜贩从蔬菜批发市场批发蔬菜,并且贩运到零售点,并进行销售,赚取批零差价作为利润。这个过程中,小菜贩拥有蔬菜的物权,并且承担贩运过程的所有风险,支付对应成本,并获得利润。
这是一种明确物权转移,以及责任-权利对等的市场化活动。
售电并不是,中国的售电公司并不拥有所销售电量的“物权”。
一方面,由于电力生产-输配-消费的瞬时性,电力商品的实际物权转移在物理上是瞬间完成的,一度电从发出来的时候就被消费了。
另一方面,在经济属性上,我国电力市场的机制设计,不允许售电公司拥有金融属性的电力商品物权。
在实物交割之前(也就是实际的发电-消费过程发生之前),合同电量签订后,物权在发电公司手里,因为一度电还没发出来。
实物交割过程之后,结算权在电网公司手里,因为一度电已经给了电力消费者,需要向消费者收钱,再由电网公司和电力交易中心与各方分账结算。
所以,中国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只是电力交易过程的“中介”,他并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电力物权。
所以售电公司只是赚取“中介费”,它的定位和房产销售中介机构是一样的。
既然售电公司只是中介方,只是,那理论上售电公司不需要承担“太多”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交易价格风险。
类似房产中介,并不承担房屋买卖的价格损失,卖的高低和房产中介是无关的。
与房产中介比,售电公司甚至并不提供交易的很多“保障服务”,比如房产中介有银行监管账户,可以问买家先要房款,再打给卖家,房产中介的流水是很高的。
但是售电公司也不提供这类交易保障服务,资金账户和结算清算过程都在电网公司。
这里就带来一些市场的问题,甚至说是悖论:
既然售电公司只是中介,它收取的中介费,是否需要承担交易风险带来的损失,这个承担的比例是否和它的责任义务对应?
既然是中介,收取合理的中介费,不允许欺骗客户,这是合理的。安徽和陕西的政策文件,也是这种定位思路。
但是在某一些年份,售电公司大量亏损,原因是买不到长协电量,长协电价不好,或者长协和月度、现货价格倒挂等等。
本质上售电公司承担了一部分的交易风险,而这部分风险成本,是要从中介费里回收的。
监管部门目前没有能力对每家售电公司的成本进行单独监管,所以采取平均法,也就是取全市场售电公司平均利润率,超额部分80%拿走归还客户。
但是这反过来也抑制了售电公司的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因为创新带来的高利润无法获取。
或者说,某些监管部门本质上认为售电公司就没啥创新,就是一个简单“中介”。售电公司不需要钻研交易技术,交易数据,也无需构建复杂的交易算法,更不需要做好负荷管理,负荷控制,交易组合管理。
差不多就行了。
最后的结果就是市场上出现一批“差不多”的公司,差不多跑一下客户,签个长协,差不多躺平进月度现货,差不多拿个中介费。
至于什么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直接结算电费,收取电费这种好事,更不用想了,电网公司“电力领域支付宝”的地位,不太可能发生改变。
至于在这种差不多的氛围里,靠关系拉客户,靠信息差两头吃,糊弄客户获取高价差的售电公司,估计好日子到头了,其他省份可能也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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