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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36号文看风光类新能源资产的价值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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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能源资产价值的演变过程回顾
回溯新能源资产价值演变,其本质是市场与政策驱动共同作用下,价值构成从单一成本覆盖向多元价值(容量、电量、环境、辅助服务等)扩展的过程。纵观电力系统电源价值发展历程,能源资产的上网价格机制围绕“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引导投资”的基本逻辑,大体可分为三个演变阶段:
阶段一:以火电为核心的电力系统快速发展期。电价主要覆盖固定投资+变动成本+合理利润,此时经济发展需求持续增长,电力供应需适度超前,通过标杆电价/中长期定价刺激各类电源投资,保障基础电力供应。
阶段二:风光类新能源发展起步期。此时火电定价逻辑基本不变,仍然是标杆电价或中长期电价为主,开始适当通过政策体现辅助服务价值。风光新能源定价的主要逻辑为:固定投资成本+环境价值+合理利润,定价模式以电源基准电价+国家补贴为主,目的是刺激制造业技术进步、设备成本下降及新能源装机的大幅增长。
阶段三:风光新能源消纳能力出现阶段性饱和,但容量规模仍需持续发展的时期。该阶段火电主要定价逻辑变为:固定投资成本+变动成本+合理利润+辅助服务价值,定价模式以中长期电价为主+小比例现货(发挥一定供需信号作用)+容量正价值+逐步增加辅助服务品种收入。此阶段新能源首次面临全额消纳困难,其定价逻辑需覆盖固定投资成本+环境价值,因此定价模式也进一步演变:从国家补贴逐步退坡至平价,即通过中长期电价+环境正价值+容量负价值+辅助服务费用成本+少量比例电量现货价值,维持新能源适当电价水平以保障装机规模增长。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阶段因火电容量成本不足及电量供需局部失衡,各类储能开始具备市场价值。储能收入需覆盖固定投资成本+电能量价差成本+一定利润,其定价逻辑基础是:新能源部分容量成本转移+峰谷价差套利+差异化辅助服务市场机会(包括虚拟电厂调节服务)。
下一步,随着风光发展规模目标阶段性实现,新能源将在经济、安全、清洁多维度被赋予更重要的定位,电力系统发展的核心目标将变为:以新能源为主体构建公平发展的新型电力系统,各类电源(新能源、火电、储能等)需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成本-价值”匹配。
现阶段新能源价格政策核心问题
据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风光累计装机容量已突破15亿千瓦,其中光伏上半年新增装机2.13亿千瓦,总装机历史性突破10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30%以上。新能源装机速度快速增长,尽管有136号文加持,但其他配套政策架构未必完全匹配市场形势变化。经初步分析,当前转型阶段存在以下核心问题:
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我国大部分省份现货市场尚未进入长周期运行,电量比例也不高,2024年现货市场电量占比不足20%,难以真实反映电力供需与时空价值。价格信号失真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出现“弃风弃光”与局部缺电并存的矛盾。
火电价值补偿体系不能满足新能源高速增长需求。火电作为我国新型电力系统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一方面其容量补偿调整速度跟不上新能源装机规模增长——尽管现行政策明确了较为合理的容量补偿标准(330元/千瓦·年),但各地实际执行比例偏低(约100—200元/千瓦·年),无法覆盖火电企业灵活性改造成本和检修运行成本;另一方面,火电的环境负外部性却未纳入价值考量和价格核算,导致绿色电源与传统电源价值匹配失衡。
输配电价机制不够精细化、公平化。现行输配电价采用“一刀切”核定方式,未区分电压等级、负荷特性及新能源消纳客观成本。新能源项目无论接入高压电网还是低压配网,均承担相同输配电价,既无法体现配网内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的价值贡献,也抑制了分布式新能源的投资价值。
产业协同价值未能多维度体现。例如,对于分布式光伏而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等兼具发电与建筑功能的产品,其建筑节能效益、美学价值未纳入市场价值逻辑。市场过度内卷导致企业仅关注发电收益,造成制造业产业端创新资源价值浪费。
下一步新能源政策走向趋势判断
针对当前第三阶段的问题,政策顶层设计者、行业市场主体已予以充分关注。随着风光类项目产业特点、上游技术路线、项目投资开发底层逻辑的透明化,以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持续深化,新能源市场机制将从“保量保价”转向“量价双轨”(市场交易+差价结算),消纳模式从被动调峰转向主动调节(储能、虚拟电厂等灵活性资源深度参与),行业生态从规模竞赛转向提质增效。具体而言,可能出现五个发展趋势:
现货市场将成为核心定价机制,全面反映电量供需关系。现货市场比例将大幅提升(如从当前10%—20%提升至50%以上),通过实时电价信号(高峰高价、低谷低价)精准引导新能源出力与负荷需求的实时匹配。新能源的波动性将通过现货市场价格充分体现(如弃风弃光时电价极低,供电紧张时溢价),倒逼市场主体优化储能配置、需求响应参与,最终实现“电量价值由市场供需决定”的公平定价。
火电容量补偿机制将动态化、市场化,与新能源装机规模挂钩。针对容量补偿滞后问题,有可能建立“新能源装机增量×调节系数”的动态容量补偿标准,例如每新增1吉瓦新能源装机,同步提高火电的容量补偿0.5亿—1亿元/年。同时,“容量价格市场化+战略备用”机制可能得到支持:火电可通过拍卖未来3—5年的容量使用权获得稳定收益,未中标机组转为备用,确保调节资源与新能源增长同步匹配,避免“容量成本转嫁新能源”的不公平现象。
火电和新能源的绿色价值将通过碳市场与绿证市场联动内部化。一方面,政策可能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纳入所有煤电机组),提高碳配额拍卖比例(从当前免费分配转向“免费+拍卖”),推动碳价提升,直接增加火电的碳排放成本;另一方面,绿证与碳减排量(CCER)将实现打通,新能源发电获得的绿证可抵扣火电的碳配额缺口,形成“新能源环境价值—火电环境成本”的市场化对冲,客观体现火电的负向环境价值。
输配电价将按“电压等级+消纳责任”差异化分摊,公平释放新能源发展空间。明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一是高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电源,因接入主网,其输电成本由全网用户分摊(与当前模式一致),其中跨省跨区新能源的输电成本大概率由受端省份用户承担(避免主网“交叉补贴”);二是中低压配电网(110千伏及以下)分布式电源(如屋顶光伏),其输配电价需考虑对电网资源的实际占用情况,按客观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核算,由接入点所在区域的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体现“就近消纳”受益原则);三是在以用电负荷为主体规划的微电网内,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绿电直连模式落地,通过差异化识别系统资源占用情况,公平分摊备用容量成本,解决“新能源消纳范围不清、成本转嫁不合理”的问题。
新能源“多维功能价值”将通过市场机制显性化,推动“新能源+”融合发展。以光伏为例:一方面,市场需求将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的“外观+建筑功能价值”提升,将光伏组件的建筑结构功能(如隔热、防水、承重)纳入绿建评价体系,并给予额外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与负荷消纳特点有机融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模式,将释放“能源+空间”综合开发价值,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交能融合等场景的融合创新设计,将通过空间复合利用收益反哺新能源成本。
综上所述,通过市场化机制重构价值分配,让新能源的“过剩电量”通过现货价格回归合理收益,让火电的“调节容量”通过动态补偿获得合理回报,让火电的“环境成本”通过各类绿色权益市场内部化,让输配电价“按需分摊”消除矛盾,最终可实现各类电源在“公平竞争”中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良性发展。可以预见,随着136号文精神逐步被市场充分消化和沉淀,风光新能源必将在“双碳”目标引领下,进一步释放经济增长新引擎与能源安全压舱石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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