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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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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哪些严令禁止的行为?
答:为了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 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2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涉及哪些政府部门?
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应用。
23. 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省( 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4.如何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消纳保障工作?
答 :2024 年 5 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动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消纳工作:
一是推进配套电网项目建设。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方案、项目布局等,组织电网企业统筹编制配电网发展规划,科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
二是有序安排新能源项目建设。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消纳能力,科学安排集中式新能源的开发布局、投产时序和消纳方向,指导督促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合理安排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布局,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新能源与配套电网建设的协同力度。
三是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增长规模和利用率目标,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需求分析, 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方案,加强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完善调度运行规程,促进各类调节电源公平调用和调节能力充分发挥。
四是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全面提升配电网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构建智慧化调度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新能源的调控能力,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 已备案并 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及时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 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 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25.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如何备案,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 可由电网公司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并由各省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文件。建议提前准备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电站地址权属证明、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
26.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如何备案,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由投资主体备案,并由各省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文件。建议提前准备投资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27.备案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能够申请变更么?怎么变更?
答:备案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 如果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由备案机关出具备案变更文件。
28. 由自然人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存量项目,应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答: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 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建议投资主体提前准备好投资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已建项目基本信息等资料,以备相关部门核查情况。
29.某非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建成投运后,项目投资主体股权发生变更,项目是否需要备案变更?
答:项目投资主体发生股权变更,不属于《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情形,该项目不需要进行备案变更。
30.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否可以合并备案?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满足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不能合并备案。
31. 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可以有多个备案主体?
答: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32. 《管理办法》提到,对于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有关规定具体指什么?
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 年 3 月 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号公布 自 2017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 根 据 2023 年 3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 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
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信息登记,并为每个项目生成项目编码的过程。该编码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可视为每个项目对应的“身份证”。
3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何建档立卡?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网址 https://djfj.renewable.org.cn ), 开展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等工作,建档立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项目投资主体、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 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对于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进行信息填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赋予项目唯一编码。
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月提供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统一建档立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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