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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迈出绿电直连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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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5〕361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国内首个响应《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的省份。《通知》充分以650号文精神为基础,对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实施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政策作出进一步优化,为其他省份绿电直连政策落地提供重要借鉴经验。
有备而行
内蒙古作为能源资源大省,能源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次成为全国最早响应国家绿电直连政策的省份,与其前期政策探索、项目经验积累密不可分。
在2021年《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发布之后,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7月首次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能新能字〔2022〕831号),明确了项目申报条件、建设标准、运营机制及消纳责任等内容。
202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以下简称“修订版”),修改并细化了对项目的申报要求。其中,修订版对内蒙古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修订版对申报主体、新增负荷、储能配置方案、相关费用征收标准、申报审批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在申报主体上,强调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在新增负荷上,新增允许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以及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累计年用电量为3亿千瓦时。
在储能配置上,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要求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在相关费用征收标准上,明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在申报审批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截至目前,内蒙古累计批复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28个、新能源装机规模1176万千瓦,类似项目比如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52个、新能源装机规模3722万千瓦。
因地制宜
此次《通知》充分考虑到内蒙古风光资源禀赋优势以及绿电直连用户以高载能企业为主的客观实际,沿用了修订版中新增负荷、生产时序、相关费用征收标准、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等内容,同时也基于650号文精神作了部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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