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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直连项目费用缴纳合理性问题探讨

2025-08-18 16:55
发布者:旧能新能都是能
来源:旧能新能都是能
标签:绿电直连电力市场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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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直连项目费用缴纳合理性问题探讨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展曙光 赵晓林

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650号文”)。这是国家层面在绿电直连领域的首次专项政策部署,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与深远现实影响。各界均给予高度评价,也引发市场的热切期待。

然而,政策中“合理缴纳相关费用”的模糊表述,在业界激起了关于绿电直连项目费用分摊机制的争议,众多潜在投资主体因费用不明而陷入观望。毕竟,绿电直连项目需缴纳的费用明细,犹如投资决策天平上的关键砝码,直接影响着各主体的投资选择与方向。本文将聚焦费用缴纳的合理性、费用构成等核心要点,对绿电直连项目的费用缴纳问题展开深度剖析与探讨。

费用缴纳的“合理性”界定

“合理”这一概念,天然蕴含着价值判断的成分,难以确立一个普适、客观的衡量标准。在当前绿电直连项目费用缴纳的讨论语境中,不同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与诉求,对“合理性”形成了各异的解读与判断。比如,有观点从社会责任公平性考量,认为绿电直连项目的用户应与其他工商业用户一样,履行同等责任,全额分摊社会成本和系统成本。另有观点则认为,当下能源结构需加速调整、绿色转型刻不容缓,决策应立足长远,从推动能源转型大局出发给予价格激励。

“合理”在费用缴纳中看似简单,实则难以判定。现从以下几个关键角度切入,尝试探寻“合理”概念背后的逻辑密码。

(一)绿电直连改革应统筹兼顾用电成本降低

650号文清晰界定了绿电直连的核心目标,即在精准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绿色用能需求、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着力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这一目标的设定,既契合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诉求,也顺应了国家能源战略的大方向。然而,要想达成目标,就必须将降低用电成本纳入关键考量范畴。用电成本作为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对于参与绿电直连项目的企业而言,若用电成本过高,即便能够实现绿色用能,也可能因成本压力而影响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持续性,不利于绿电直连项目的大规模推广和普及。简言之,若绿电直连项目用户需要缴纳的费用与传统用户并无差异,那么也就缺乏发展绿电直连的动力,甚至可能选择放弃。毕竟,除了正常的用电费用外,他们还需承担额外的建设、运维费用,并承担安全责任界面内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

(二)绿电直连项目的发展应秉持权责对等原则

650号文在明确项目发展目标时,着重强调了“权责对等”这一关键原则,这意味着项目所承担的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必须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这是保障项目公平合理推进的基石。650号文对绿电直连项目与大电网的责任界面划分,充分体现了“有限权利”与“有限义务”对等、“额外权利”与“额外义务”对等的原则。绿电直连项目享有“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的权利,也必须承担“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的义务。对于“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则由项目方与电网企业另行协商确定,并且项目需自行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所引发的相关责任。因此,电网企业不再对整个项目承担传统意义上的普遍供电责任,而是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笔者认为,在绿电直连项目的费用缴纳方面,同样应当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充分考虑项目主体和电网企业的权责,确保费用缴纳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绿电直连项目电量属性多元,应区别对待

绿电直连项目以整体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涉及的电量具有鲜明多元性,具体涵盖上网电量、下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这三种电量在产生源头、流向路径以及与大电网的交互关系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基于此,在政策制定和费用核算上应该区别对待,避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做法。以自发自用电量为例,这部分电量在项目内部完成循环利用,未借助大电网的输配电网络进行传输,就如同在封闭园区内自给自足的能源循环,未占用大电网的输配电设施,不应缴纳输配电费。

(四)绿电直连项目作为能源领域新生力量亟待适度激励扶持

绿电直连项目作为能源领域的新兴模式,在发展初期面临着诸多技术难题、市场不确定性以及较高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按照与其他传统工商业用户完全相同的标准来缴纳费用,无疑会给项目运营方和参与的工商业用户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抑制他们的积极性和创新动力。在绿电直连项目发展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价格的调节功能,实施科学合理的价格激励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价格激励,可以降低绿电直连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本参与到项目中来,从而为绿电直连项目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迈向更高水平的发展阶段。

(五)锚定“三余”自备电厂和风电光伏项目作为缴费参照

在厘定绿电直连项目缴费基准的进程中,精准锚定“向谁看齐”这一核心要点,对于保障项目实现健康、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而言,具有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关键意义。若仅是简单地将绿电直连项目与电网企业的传统用户进行缴费对标,从宏观的长远发展视角以及项目自身独特的属性来审视,显然与绿电直连项目别具一格的运营模式和发展需求格格不入。绿电直连项目本质上相当于新能源电站直接与用户实现电力连接,其运行机制和功能定位与自备电厂高度相似,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作“绿色自备电厂”。而且,从政策制定的初衷来看,绿电直连政策本身就承载着“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的重要使命,旨在通过促进绿电直连项目的发展,逐步减少传统自备电厂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确定绿电直连项目缴费标准时,应充分参考自备电厂和风电光伏项目的费用承担模式,绿电直连项目所享有的政策优惠力度应不低于自备电厂和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特别是考虑到项目电源的绿色属性,其享有的政策应不低于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

具体费用缴纳探讨

650号文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应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结合上述关于“合理性”标准的分析,笔者对绿电直连项目缴纳的相关费用作如下探讨。

(一)关于输配电费:项目自发自用部分不应缴,下网部分应缴,上网部分不缴

对于自发自用部分,一是从缴费实践来看,自备电厂特别是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部分均无需缴纳输配电费,类比之下,“绿色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部分亦无缴纳理由。二是从政策法规层面分析,同样缺乏收取依据。“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电网企业不得参与投资,故而该专线并非电网企业资产。依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资产”不得被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基于此,电网企业便失去了收取输配电费的法律基础。因此,不应缴纳输配电费。下网部分,由于使用了大电网的输配电网络,应按照电量和电压等级缴纳相应的输配电费,这与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一致。至于上网部分,项目相当于作为绿色电源接入电网,按照现行规则,输配电费由用户承担,项目本身无需承担输配电费。

同时,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下网部分因用网需缴输配电费,而基本电费是输配电费组成部分,故下网部分也应缴基本电费。按照650号文,项目自主申报并网容量,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外供电责任和费用。遵循权利对等原则,项目基本电费按申报并网容量缴纳,按照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费标准执行。对于并网容量外的费用,笔者认为应高于申报并网容量标准,可参照《供电营业规则》中超约定容量用电规定确定执行标准。该规则对“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超约定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办减容等手续电力设备”等违约情形,规定补交容(需)量电费并承担高额违约使用电费,因这些属恶意违约,故用2—3倍惩罚性违约金。但项目与电网企业事前协商超容量用电与此不同,照搬前述条款对项目不公平。因此,公平起见,超出申报并网容量用电部分,费用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原基本电费标准的2倍,具体由双方协商。同时,“额外费用”对应“额外权利”,缴纳额外费用后项目能获哪些额外权利,也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系统运行费:项目自发自用部分不应缴,下网部分应缴,上网部分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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