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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人死亡!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事故报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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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新疆若羌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5·23”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据悉,2024年5月23日10时35分许,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全文如下:
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5·23”机械伤害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3日10时35分许,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报请若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5·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5年6月26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5·23”机械伤害事故评估小组,对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储能项目,发生1人死亡的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依据《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5·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情况,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检查,听取事故单位汇报等方式进行,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评估组反馈,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三、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1.付某,系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标段打桩机操作工和焊工,违反机械检维修作业操作规程,检维修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进行检维修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在检维修过程中未将打桩机锤头放在安全位置,致使在距离底部40CM高处的打桩锤挂钩泄压脱钩,造成锤头坠落砸伤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若羌县公安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李某生,系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三标段施工方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演练计划,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抓得不严不实,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李某生相应的行政处罚。
3.杨某,系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标段劳务公司现场临时管理人,无任命文件,组织日常班前会工作,在5月23日8时15分接到执行项目部电话通知“因恶劣天气停止打桩作业”指令后,杨某自行安排付某等人停止打桩作业,在B020处开展检维修作业,对现场检维修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杨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1)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付某,涉及刑事责任已由公安移交至检察院;(2)储能项目三标段施工方负责人李某生、某建设有限责任三标段劳务公司现场临时管理人杨某于2024年9月15日向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款申请,应急局批复李某生、杨某于2025年8月15日前足额缴纳罚款。储能项目三标段施工方负责人李某生于2025年8月12日将罚款缴纳完毕,某建设有限责任三标段劳务公司现场临时管理人杨某于2025年8月12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综上述,事故责任人李某生、杨某罚款已上缴至若羌县非税收账户。
四、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
1.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规范,随意指定现场不具备安全资质的人员作为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无视安全操作规程。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现隐患问题能力弱,安全监管质效和能力水平不高。
处理意见:建议对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运用党委“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谈话。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1)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将罚款上缴完毕;(2)已对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综上述,责任公司罚款已上缴至若羌县非税收账户。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1.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及相关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落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防止类似的事故发生。
2.行业主管部门需着力强化安全监管时效,深化督导检查机制,实施精准化监管排查,从严从细查究隐患,确保事故风险动态清零;系统开展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轮训,切实增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能力及守法合规意识。
(二)评估核查情况
1.企业构建长效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该企业着手重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框架,清晰界定各岗位在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边界,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明确从高层管理到一线岗位的具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推行“作业票三级审批制”,作业现场配备专职现场监护人员,增加现场巡查频次,杜绝事故发生。
2.制定并实施了覆盖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年度方案,严格依照计划周期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线下聚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实操内容,线上通过安全培训平台开展法规知识学习,每月组织1次闭卷考核。
3.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事件发生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召集项目全体管理层召开安全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围绕事故进行深度剖析与反思,查找根本成因,并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会议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施工设备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周期性隐患排查机制。
4.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县发改委切实把控好新能源电力领域监管力度,深化督导检查机制,事故发生后开展企业检维修作业审批、管理全面排查工作,建立“隐患责任整改”闭环台账,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实行“一事一督办”;督促辖区内施工企业在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整改问题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并要求各企业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行动,务必堵塞管理漏洞。
5.事故企业具体采取的整改措施。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安全管理规范查缺补漏,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及相关制度
(3)正向引导各岗位工作人员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
评估核查结论: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事故整改措施已落实完成。
六、评估核查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
1.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已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
2.事故发生单位严格岗位工作人员相关安全法规制度,定时进行培训学习,加大对违规、违章、冒险作业方面的内部惩罚力度,将事故案例学习纳入到全员安全文化培育教育中,推行管理层安全承包制,挂钩年度绩效权重,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
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储能项目
“5·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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