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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这一地风电建设用地补偿方案印发!

2025-09-03 17:51
发布者:能源行业新闻
来源:能源行业新闻
标签:风电项目风电用地风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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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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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包括余庆县八龙山、凤凰山、狮子山、马家湾、翁坪、李家坝、平场、新寨风电场等8个集中式风电场项目。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黔能源新〔2025〕23号)、《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新〔202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意见。

二、征收、征用目的,征收主体,被征收人,被拆迁人

征收、征用目的:通过土地征收,可以将分散的土地资源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用于风电项目。能将土地资源从其他用途合理调整到风电项目开发利用,契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实现资源在能源领域的优化配置,使土地资源在推动清洁能源发展中发挥更大价值。

征收、征用主体:余庆县人民政府。

征收、征用实施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和其他相关权益人(如土地他项权利人,像土地上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情况)。

被拆迁人: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属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征地拆迁补偿范围

(一)土地征收、征用范围

余庆县风电项目涉及的风机机位、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基、场内外道路等建设用地、设计变更增加的红线用地及地质灾害产生用地。

(二)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范围

征地红线(含设计变更增加用地)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征地红线内国有、集体土地上需要搬迁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专项设施;与该项目建设相关联,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确需搬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不因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时,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地拆迁范围。

(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永久性征地和临时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过程中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或对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分歧的个案,可采取由征地拆迁单位、项目业主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补偿。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执行,即:按本方案附件1执行。若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新的标准出台按新标准补差。常见药材、鱼类及特殊作物按本方案附件2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周转过渡补助及搬迁奖励按照本方案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执行。

(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7执行;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苗圃补偿按本方案附件8、附件9执行;林地上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令)相关规定执行;林地上的经济林木以阔叶蓄积标准进行计算补偿;所征拆林木归被征拆的林木所有权人。

(四)炮损补偿按附件10执行。

(五)坟墓搬迁安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11执行。

(六)项目临时用地安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12执行。

(七)项目建设用地“三电”迁改(电力)安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13、14、15、16执行。

六、土地地类的认定

按被征地土地使用权人的承包地类核实补偿。

七、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工作程序与方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方式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履职,落实、完善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补偿方式

1.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19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余府办发〔2014〕49号)文件执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将其拨付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补偿。征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个案处理。征收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户红线外宅基地面积一并纳入红线征地补偿范围。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根据安置面积按补差原则处理。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收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迁建和安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用地限额要求。

4.施工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

(1)临时用地原则采取租用的方式进行,其补偿参照红线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给被征用农户,由所在村(社区)与涉及农户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再由村(社区)与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按本方案附件12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督促项目施工单位限期复垦复绿,复垦复绿的土地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所在村(社区)和原土地产权单位(个人)管理,及时解冻复垦复绿保证金。若未按期进行复垦复绿,按协议明确的事项申请监管部门解冻复垦复绿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复垦复绿,复垦复绿费在建设单位缴纳的复垦复绿保证金中列支。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复垦方案时,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做好耕作层剥离,并规范堆放,以利复垦复绿之用。

(3)新开垦的耕地,在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以土地现状为准,确定土地类别,执行同类土地补偿标准。

(4)风电项目道路按附件1标准一次性补给被征地产权人。

(5)临时用地必须在获得相关部门完整的审批许可手续后,项目施工单位才能动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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