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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输配电价制度体系 提升价格监管综合效能

2025-09-09 17:39
发布者:老余懂能源
来源:老余懂能源
标签: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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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按电网物理架构和投资运营体制,我国输配电价体系主要由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构成;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的重要程序。因此,四个《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输配电价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此次修订在根据输配电价改革实践经验优化制度的同时,旨在全面适应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发展等新要求新形势,充分发挥输配电价监管的综合效能。

一、修订四个《办法》有助于全面加强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能源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强输配电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此次同步修订四个《办法》,有利于全面加强对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

首先,实现了对各层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同步核定,提升监管效率。此次修订前,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以3年为周期同步开展成本监审、核定(或调整,下同)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各线路竣工决算时间以5年为周期开展成本监审、核定价格。随着新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数量增加,此次修订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核定价格,将有利于清晰划分纳入各层级输配电价的电网资产范围、确保不重不漏,同时有利于加强对电网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管,进一步提升对电网成本和价格监管的效率。

其次,考虑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对输配电价的影响,加强政策协同。如考虑企业会计准则设立的“使用权资产”科目相关内容,将输配电资产分类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基础上增设使用权资产,并对与之相关的折旧费以及资产原值、净值等内容相应进行了修订。又如,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近年出台的有关规定核定,以更好保障电力安全。

最后,强化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和行为规范,确保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如,在成本监审办法中明确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从而可以更加真实反映电网企业的融资成本,防范内部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虚高成本。又如,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中新增了“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规定损害经营主体和用户利益的,造成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并在核定准许收入时予以扣除”,可对电网企业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确保电网环节独立性。

二、修订四个《办法》有助于更好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健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新型电力系统是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环节。修订四个《办法》高度体现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电网转型特点和发展需求:

一是考虑新能源就近消纳等特点丰富输配电价形式,助力能源绿色转型。如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中,首次提出“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并加强全流程监管”。我国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制定,价格形式则包括单一电量制和两部制。考虑到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的用电特性明确区别于传统工商业用电,将其与工商业用电区分、单独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既有利于输配电成本的公平分摊,也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合理布局,推动公共电网和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业态协同发展。

二是完善促进电网均衡发展的机制设计,推动清洁能源消纳。如,明确在控制电网企业总体收益率的前提下,考虑促进东西部电网均衡协调发展、保障用户经济可承受等因素,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从而有利于促进全国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安全保障。又如,明确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中的跨区域专项工程,除现行以送电功能为主外,还包括以联网功能为主、主要提供电网互济和安全保障服务的工程,从而有利于加强跨省跨区电网建设,为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消纳提供物理支撑。

三、修订四个《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能源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是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公平合理的“过网费”是电力交易高效开展和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修订四个《办法》充分考虑了竞争性电力市场发展需要,主要体现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中:

首先,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由所有使用省级电网共用网络的用户共同承担,从而可更好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特别是在省内用电和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之间公平分担成本,促进跨省跨区中长期、现货公平交易,提升电力资源整体配置效率。

其次,在《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将“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输电价格政策,扩大范围至“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从而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已发展至“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保持一致,促进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发展;同时,在现行单一电量电价形式基础上,提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此外,明确专项工程因实际线损率与核价线损率偏差产生的损益,按月由购电方承担或享有,与修订前相比,有利于降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执行成本,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

展望未来,修订后的四个《办法》将更好协同发力,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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