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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号文:权责匹配下的稳定供应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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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9月12日挂网)。
5月末发布的绿电直连650号文至今也有3个多月了,部分省份也下发了本省的绿电直连实施细则,对于大家一致感到模糊的各类费用该如何收缴也是暂时搁置,放下一句“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这份文件就对这类项目尚未明确的一些价格机制进行了规定,虽然字数不多,但值得学习和研究的内容点还真的不少,也是一份适合与其他关联文件共读的材料。
本周开始计划利用几篇文章梳理下我对于该文件中一些细节之处的看法,并利用本周四和下周二两场直播把这份文件好好说说。本周二有关山东136和首次竞价分析的直播计划不变,原计划周四进行的电费账单解读直播暂时延后,我们先讲1192号文。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在文头预约直播。
第一篇文章我们稍微务务虚,聊聊文件适用的范围以及它想要解决的问题。
就近消纳项目
熟悉绿电直连650号文的朋友在看到1192号文时,必然会把二者进行关联,认为后者就是在明确前者一些悬而未决的价格机制问题,但稍显奇怪的是1192号文通篇没有绿电直连字眼,而是一个范围更大的名词“就近消纳项目”。
现在看一些国家和地方重点文件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就该文件的答记者问实录,在1192号文的第一个问答中,有如下表述:
“绿电直连、零碳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就近消纳模式,可以有效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并减轻电力系统调节压力。”
也就是说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包含的类型更广,不仅有跨不同用地范围的绿电直连项目,也有在同一用地范围里但容量较大的园区级别一体化微电网。
在第二个问答中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项目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回答从三方面给就近消纳项目做出了定义,要求产权界面清晰、内部计量准确、电源以新能源发电为主。
界面清晰
所谓产权界面就是整体项目与公共电网之间的产权分界,项目内包含的电源、储能以及负荷等应一体形式接网,这样项目主体就具备了“产消者”的身份,消费的消。
即要自生产自消费,也要自产余量可外送,自消不足可外购,也就是具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双重身份。
计量准确
内部计量要求电网企业在用户产权范围内的各个关键点分别安装计量表计,相较于650号文,多了一处“并网”。
这些安装表计的位置我们不陌生,但对于“自发自用”如何单独计量我始终没想明白,因为自发自用的电量只能靠其它表计的电量计算得出,而不能直接从表计上抄见。
有些说能实现直接计量自发自用电量的表计那也是后台算完之后再反映到表计显示屏的,逻辑上还是计算而不是直采。
以新能源发电为主
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说的是新能源发电量要尽可能多地参与到用户电力消费中,两个指标分别以自发自用电量为分子,分别以总可用发电容量和总用电量为分母来衡量两个自发占比,能够达到这两个指标的项目才可以被纳入到就近消纳项目中。
绿直项目在文件范围里好理解,零碳园区以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为何也要被纳入呢?
我觉得这些项目首先是体量大,而且布置的新能源电源也不属于分布式项目管理范畴(50兆瓦以上),所以需要一些特殊规定来安排部署,尤其是接入电力系统方面。
相较于绿直项目,这些项目内的电源和负荷还是在同一个物理用电范围内,但也同样面临着如何使用公共电网的问题,所以也一并放在就近消纳项目里统筹考虑。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疑问,那些同样是自发自用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到底算不算就近消纳项目呢?
分布式光伏
界面和计量这两个条件分布式项目肯定也都具备,唯一可能存在差别的就是自用电量的两个占比,倘若某个分布式项目在这两个指标上也符合要求的话,是不是也要被纳入到1192号文的管理范畴,改变缴费方式呢?
我觉得是不会的,至少暂时还不具备那个条件。
虽然没有文件明确这一点,但与之关联的一些表达或许可以佐证,首先是有关分布式光伏的7号文《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这个文件最早是去年10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到今年1月份正式发布。
当时文件里专线的概念不是很明确,建设在自家屋顶上的分布式光伏接入自家配电系统的那根电缆到底算不算专线?毕竟7号文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用电双方要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
直到650号文的出现将专线明确为连接两个归属于不同建设用地内的电源和负荷,这样即豁免了7号文里对自发自用项目在建设主体唯一性和用地范围唯一性的要求,也明确了发电和负荷在同一处的普通分布式项目并不属于专线的范畴,可以豁免额外的费用。
也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逻辑,7号文提到专线的分布式项目要交输配电费,而一般工商业光伏和非专线的大型工商业项目不属于这个范围所以不需要交输配电费,那么也就不适用于1192号文的就近消纳项目。
何况1192号文后续再规定输配电费时负荷率参照的是110千伏的用户,这个电压等级显然针对的是更大容量的新能源就地消纳项目。
明确责任归属
1192号文问答五中提及“完善后的就近消纳价格机制,细化明确了就近消纳项目边界、保供责任、经济责任”,边界划分出公共电网和项目之间的物理范围,而保供责任归属于公共电网,经济责任归属于就近消纳项目。
公共电网提供的服务叫做“稳定供应保障服务”,用户要缴纳的叫做“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服务分为“调节服务”和“通道保障服务”。
“调节服务”对应保障费用中归属于源侧的辅助服务费和容量费,在系统运行费里;“通道保障服务”对应保障费用中归属于电网公司的输配电费。
一个就近消纳项目消费电力依靠的还是自身的用电负荷,但因为新能源就地接入用户侧,就近消纳,使得总用电负荷中的一部分不再由公共电网提供,但公共电网根据保供责任依然要按照该用户的实际用电负荷需求来准备供给能力,这就造成了实用和备用之间的权责不符。
价格机制的出台就是解决这个权责不匹配的问题。
公共电网履行按照接网容量提供供电保障的责任,那么自然也要由匹配这种责任的经济权利,即向享受稳定供应保障服务的用户来收取相应的保障费用。
具体这些费用该怎么收,有哪些概念和细节需要注意,我们之后的文章都会提到,但在这里我还是想把之前的一个认识再重复一遍,那就是要清楚电力系统对一个用户的真实供电成本。
生产电能的成本和稳定供给的成本,前者就是各类电源的发电成本,而后者的稳定供给不仅在于电源的长短期内的可用,也在于电网要一直保有可以把这些生产出的电能稳定地送抵至需求的通道。
细化到电费中就拆成电量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和电源容量费等等。
这个划分也和1192号文主导的收费机制是一致的,而且顺着该文件的规定未来全体工商业用户的缴费方式也可能会发生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一方面更低的生产成本在降低电量电费,但另一方面更高的保供和调节需求又会提高调节和稳定供给费用。
在当前的收费项目上看,就是上网电费和系统运行费里的跷跷板,而就近消纳项目把部分输配电费也纳入到保供体系费用中更会加重跷跷板的右端。
本篇我们先滤清文件的为什么,之后再逐一研究其中的是什么。
下一篇我们先从修改最大的输配电费开始,看看归拢于单一容量制的输配电费实际对应了哪些服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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