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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号文(4):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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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号文对于单一制容量输配电费给出的计算公式里,加号的后项4个相乘的系数中,输配电价、730和平均负荷率都是单个用户无法决定的,全部就近消纳项目用户面对相同的数值。
唯有最后一个“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属于单个用户的特性,其大小也决定了这部分费用的多寡。
在文件中这个概念也有明确的表述: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这句话理解并不算难,不过细节之处还是有诸多可以琢磨的地方,我们先说高压电动机容量。
高压电动机容量
常规的用电设备,基本都需要变压器进行供电,所以变压器容量就代表了负荷容量。
但也有一些设备并不通过变压器受电,而是直挂高压,多为文中提到的高压电动机,那么对应设备的铭牌容量也要视为是受电容量的一部分。
这个说法在一些有关基本电费的文件中早有描述,例如2016年基本缴纳方式2选1即可以在容量和合同最大需量之间进行选择时就有了如下的表述:
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去年发布的《供电营业厅规则》里也有相关描述,所以这不是一个新要求。
再来看一个实例,高压电动机多见于商业用电的冷水机组,如图所示的商业用户供电系统一次拓扑图,两路10kV进线,每路标定的受电容量不同,且数值精确到个位。
如果按照若干变压器额定容量数值来加和的话也难以获得"3"或者"6"这样的个位数,毕竟变压器额定容量的个位数要么是5要么是0,所以这里就包含了高压电动机容量。
拓扑图也画出了左右两条线路所在的直挂10kV的机组额定容量,均为863kW。
同时使用
1192号文“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概念里作为受电变压器的定语有同时使用的字眼,这里稍微解释下如果一台变压器没有足月使用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这台变压器的计费容量。
逻辑和计算基本电费一致,按照实际运行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值来折算变压器容量。
比如说这个月有30天,某台变压器实际使用了15天,额定容量为500kVA,那么参与结算的容量就是250kVA。
界定实际运行天数依据的这台变压器在电网公司是否申请了增减容。
如果之前一直处于临时性减容状态,但在月中办理了恢复,那么按照电网认定的恢复送电时间开始计算实际运行天数,不足1天按1天计算,反之同理。
还是看一个例子,某用户某月基本电费计算明细如图,按照容量缴费,结果月内发生两段费用,而且数值带有若干小数。
实际情况是当月有31天,用户之前使用的是315kVA的变压器,运行17天,但在月中增容到400kVA,运行14天。
计算上半段的计费容量时用17/31的比值对315kVA进行了缩减,400kVA按照剩余运行天数14/31来处理。
这是通用的变压器实际容量和计费容量的计算方法,对于1192号文里输配电费计算同样适用。
容量备份
除了上述两个小细节外,如果不考虑直挂高压电动机容量,也没有月内增减容等情况,是不是“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就按照用户实际报装接电时的变压器容量总和来计算就可以了呢?
我们还需要再聊一个场景,同样也在文件里提及过“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
高可靠性和容量备份这样的表述都是一个意思,假如一个用户全部受电变压器都是由一条电网供电线路进行供电,那么也就不存在高可靠性。
如果用户申办了高可靠性供电,全部负荷由两条或以上线路供电,全部或者部分负荷均可以由每条线路供电的话,就会发生容量备份。
方便起见,我们按全负荷容量都需要做N-1备份,即需要双路电源供电的情况来举例说明。
比如图例中的一次供电结构,双线路供电,将变压器分成两组,各带各的负荷,但两组变压器通过高压母联开关可以实现共母线。
常规运行时,两段母线分裂运行,相当于左边线路带左边变压器,右边带右边的。
一旦某条线路发生故障,不能供电时,该路进线开关分闸,同时闭合高压母联开关,这样全部变压器就由另一侧的供电线路负责供电,直到另一条线路恢复供电能力后,系统再回到分裂运行的状态。
对于供电容量来说,相当于有了一半的容量备份,不过这样的用户在计算“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时因为受电变压器容量和负荷容量都是一对一的,所以用变压器容量之和作为接入公共电网容量,然后参与到输配电费的计算是没问题的,容量之和与负荷实际使用电量是可对应的。
我们再看另一种供电拓扑,依然是两路供电,每路都有自己负责供电的受电变压器,但这些变压器现在没有高压母联开关,高压无法共母。
但变压器却两两成组,在低压侧进行了母联,共同为一组负荷供电,也就是说每一台变压器的容量都可以带动下面全部的负荷。
常规运行时低压母联分开,分裂运行,每一边都是供电线路→变压器→负荷,此时变压器有至少一半的备用容量。
发生故障时,故障线路所带的变压器低压进线开关分段,同时闭合低压母联,全部负荷由成对儿的另一条线路和变压器负责供电。
这也是一种容量备份,供电线路连带变压器容量一起做了备份,但这样去计算“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时,按照文件字面意思,就要把全部变压器容量都算进来,因为符合同时使用的表述。
而这样计算输配电费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相当于是实际负荷容量的2倍,就算该用户负荷率与平均负荷率相同,用它计算得出的理论用电量与实际负荷产生的电量会有很大的偏差。
所以这也是为何1192号文对这类容量备份项目给予了另外一种缴费方式,一个三部分对应的输配电费:
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逻辑上依然没有脱离我们在1192号文(2):形变神不变的单一容量输配一文里提出的三类输配电费,代表下网电量的输配电量电费,代表下网电量的输配容需量电费(基本电费)以及代表自用电量的系统备用费,只不过最后这项以自用电量×输配电价的形式体现了而并非是备用容量×容量电价的形式。
因为有了这个选项,容量备份项目就可以不按照单一容量制的方法计算输配电费。换成第二种方式就相当于按照实际使用电量来缴纳输配电费的加号后项,与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就没有关系了。
小结
不同的供电结构下,对于各类有关“容量”的概念就会发生不一样的数值。
单一线路的用户不存在这类问题,但一旦涉及多回路且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这些概念的区分就很必要。
而且我们已知,一个执行第一种计算输配电费方式的就近消纳项目,倘若基本电费也是按照容量缴费,那么整体输配电费里,唯一用户可控的变量就是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这个数值已被定义为受电变压器容量之和(暂不考虑高压电动机),那还可能有改变的空间么。
这就涉及到下一个话题:对于表后自发自用的项目,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和负荷容量可以不一致。
这取决于项目整体的接入系统的形式,更取决于内部自供电源的稳定程度,这也是我们下一篇文章将要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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