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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号文(8):自用电量涉费项目梳理 从7号到650号再到119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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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两部制的工商业用户,全部电费包含三个部分,分别为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
其中电量电费与下网电量有关,基本电费也叫做输配容需量电费,与用户接网容量或者月度实际最大需量有关,力调电费与月度功率因数有关。
细分电量电费的话,在第三监管周期内,根据到户电价的5部分,可继续拆分为交易/代购电费、输配电量电费、上网线损费、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
1192号文针对就近消纳用户的价格机制进行了明确,首提“稳定供应保障费用”,分为“调节服务”和“通道保障服务”,对应前面的系统运行费,输配电量电费和容需量电费(基本电费)。
前面文章我们也比对过了1192号文形式上单一的输配电费,实质上依然包含了三部分,即下网电量输配电量电费,下网电量输配容需量电费以及自用电量系统备用费(以自用电量和输配电价的形式体现)。
那么输配电费的变化就理清楚了,计算公式为申报容量×容量电价 + 输配电价×平均负荷率×730×接网容量。
对于系统运行费,文件有一小段话,但现阶段我们可以忽略。依然是下网电量按照电网每月公布的系统运行费折价来收取,至于今后的走向之后我们单独再发文说说系统运行费的未来。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费用细节的变化我们也要了解一下,这样也可以把针对自用电量应缴费用的来龙去脉梳理一下,有了这些基础,我们就可以在下一篇文章里开展不同类型项目的费用比对。
比较前序文件的的缴费方式
用2025年第三季度的1192号文,第二季度的650号文以及第一季度的7号文(含去年10月征求意见稿)这四份文件来比对缴费方式。
因为这是除了自备电厂外,首次对于负荷侧电源的自发自用电量提出要收取相关费用的系列政策。
在四份文件里,曾经出现过的科目一共有5个,分别为系统备用费、政府性附加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输配电费和系统运行费。
各文件提及的各类缴费见表格,我们来捋一下脉络。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从7号文的征求意见提出的科目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7号文正式文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7号文的正式文件提出的科目为: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系统备用费,但增加了输配电费和系统运行费。我们站在当下,已经知道系统备用费被纳入到输配电费里了,而此时的输配电费已不仅仅是常规的下网电量电费和基本电费。
交叉补贴虽没有提及,但基期交叉补贴在省级输配电量电价里,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在系统运行费里,这两项是7号文正式文件中有的,所以我觉得政策性交叉补贴还是包含在内的。
至于提到系统运行费,那么现在来看就是对应电源的调节服务了。
《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650号文)
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650号文提出的科目为: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较于7号文明确了政策性交叉补贴在列。
但1192号文没有基金和交叉补贴的相关表述,而且还有一句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不过我认为交叉补贴和基金还是要在的,基期交叉补贴还在输配电价里,而且输配电价依然是输配电费结算的依据,暂免的只是自发自用电量的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不是交叉补贴。
因为细究的话,包含自发自用的全部用电量均按照输配电价进行了结算,而输配电价中包含了基期交叉补贴,这也就意味着新增损益的发生有自用电量的贡献,那么再去分摊或者分享损益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因为暂时系统运行费还是按照下网电量收取,单独给自用电量开一个收取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的科目非常别扭且不好解释,所以暂缓了此项的分摊或分享,今后像输配电费一样改成按容量收取系统运行费时,也就不用再有这样的声明了。
基金虽然没有提及,但它是唯一在前面每个文件里都提到过的收费项,而且它和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认为它还是收费项目之一,毕竟和交叉补贴一样,这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基于此,我们可以进行一个对照,假设某用户申报容量=接网容量=负荷容量,基本电费按容量收取,自身负荷率×当月天数=平均负荷率×730,两边都乘以接网容量就是全部电量=平均负荷率×730×接网容量=下网电量+自用电量。相当于说该用户实际用电量和公式算出来的理论用电量相同。
如果全部电量取自电网,那么不产生任何力调奖罚情况下,结算电费见表格第二行。
假如成为就近消纳项目后,全部用电量不变,区分为下网电量+自用电量,且不改变任何与容量有关的信息,那么结算电费见表格第三行。
这样对比起来,就近消纳能够在电费上提供的“节降空间”仅仅为自用电量×(市场交易价格+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
这是很难引发兴趣的,不过这并不代表就近消纳项目不具备经济性,因为把有关容量部分进行了最大值的锁定,没有考虑申报容量低于接网容量带来的基本电费节降,也没有考虑接网容量低于负荷容量带来的新输配电费加号后项的节降。
这里大家可以参见答记者问实录里的最后一段:
就近消纳项目可通过使用自发新能源电量、合理减少接网容量等方式节约成本,加之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对就近消纳项目也给予了一定支持,综合看具有较好的经济优势,从而有望实现加快发展,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
这是第一种比对,比对的是常规直供和最简单的就近消纳,有了这些费用认识,下一篇我们继续进行其它的比对,这涉及到就近消纳与不收取备用费的常规分布式项目和同样收取备用费的自备电厂项目之间的比对,也有不同接入系统形式的就近消纳项目之间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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