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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36号文和1192号文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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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136号文看机制电量和电能量市场如何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提出了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结算方式: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当地系统运行费用;初期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交易活跃周期的发电侧中长期交易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各地将每年纳入机制的电量分解至月度,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当月分解电量的,按实际上网电量结算,并在年内按月滚动清算。
《通知》中虽然明确了机制电量的结算方式,但是对于如何与中长期、现货市场进行衔接尚未明确。本文以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为例,选择差量结算方式进行分析,即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按电力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实际电量与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计算公式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公式2计算时,需确保机制电量在中长期电量之外,即(Q月度现货-Q月度中长期)>Q机制。若(Q月度现货-Q月度中长期)机制,则一部分机制电量将同时获得中长期价格和机制电价补偿,导致机制电量过补偿,违背了136号文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初衷。
因此,为确保机制电量与中长期、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在设计机制电量时,需确保(机制电量占比+中长期签约比例)
二、从1192号文看就近消纳主体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提出了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其中就近消纳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
《通知》中虽然明确了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但是对于就近消纳项目无法直接进行投资分析。本文通过对计算公式进行推导演化,可以得出一些直观的结论。计算公式如下:
1.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其中,平均负荷率暂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简称“所在省份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电网企业测算、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2.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变压器容量(kVA)×基本电价(元/kVA·月)或最大需量(kW)×基本电价(元/kW·月)
3.730小时指每个月的有效时间=365(天)*24(小时)/12(月)
4.平均负荷率=(平均负荷/最大负荷)×100%=(某一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用户的总用电量/730)/该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用户的最高用电负荷值×100%
5.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某一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的总用电量/该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的最高用电负荷值)
6.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某一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的总用电量×(接入公共电网容量/该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的最高用电负荷值)
7.就近消纳项目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某一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的总用电量×(接入公共电网容量/该时间段内所在省份的最高用电负荷值)。
从公式7可知,对于就近消纳项目而言,唯一能自主决定的就是接入公共电网容量。项目主体要合理报装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尽可能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减少对电网的兜底依赖,从而建少容(需)量电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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