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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

2025-09-26 17:26
发布者:DND97003
来源:DND97003
标签:1192号文电力市场输配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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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号文的核心在于提出一种新输配电费收取方法,即按单一制容量方式,但目前仅适用于就近消纳项目。

不过正式文件以及答记者问实录里也多次出现这可能是一个“先局部示范,后全部推广”的模式。

费用方面从输配电费推广到稳定供应保障服务费,也就是把系统运行费纳入进来;用户方面从就近消纳用户推广到全体工商业用户,那么用户的整体电费中就会产生彻彻底底的两部制,包含归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电费,归于公共电网保供的容量电费。

这看起来有些抽象,或者感觉不可思议,其实我觉得从文件的蛛丝马迹中或许能够找到一些端倪。

我们首先来看系统运行费为何暂时还按照下网电量来缴费。

系统运行费该如何分摊

在上文1192号文(11):系统运行费不是大杂烩中,我们拆解了系统运行费的二级子项,并提出理应将真正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辅助服务费和电源容量费纳入到系统运行费科目里,其它与之无关的损益费、补偿费要么合并,要么另起炉灶。

根据1192号文精神,包含在整体稳定供应保障服务费中的调节服务费,经济上体现为系统运行费,而辅助服务和容量供应就是短期和长期的电力系统供需平衡调节服务。

我们看目前系统运行费这些科目的源头,即每个细项要分摊的费用是怎么确定的,几乎都是根据已经定好的规则形成一个本期应该分摊或分享的费用总和。

再看费用分摊对象,工商业用户作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受益者,肯定是分母之一,当然有的科目还包含了非市场化电源的上网电量。

那么归于工商业用户应该分摊的部分,该依照什么指标来分摊就有说道了。

在没有那么多用户侧电源接入系统时,一个正常用户的用电量和其并网容量是匹配的,所以用电量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用户对于公共电网的使用程度,那么按照用电量来进行费用的分摊就比较合理。

但现在很多用户侧电源的自发自用电量使得用户实际用网电量和自身用电量之间有很大差距,也就是下网电量和并网容量不再那么匹配。

而真正隶属于系统运行费中的辅助服务费和容量费,起到的都是有功功率稳定供给,即发用平衡在长期和短期内都可以被满足的作用。

这些准备基于对全部用户实际用电负荷最大值的预测,但背后一定绕不开的就是单个用户可能的最大用电功率,也就是其接网容量。

所以当下系统运行费通过容量方式来分摊也就更为合理。

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__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

只不过现在的系统运行费里杂七杂八地掺和了大量的与运行无关的费用项目,而且多半是和电量有关的项目,所以暂时还按照电量的方式来分摊。

但根据文件精神,系统运行费未来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过渡,这看来就是个必然的结果。

但前提是先要把可以纳入到系统运行费里的科目再统一下,让系统运行费不再是大杂烩。

这里我们还要有一个重要的讨论,那就是系统运行费以容量方式缴纳,仅仅适用于就近消纳用户么?

输配电费为何可以全按容量

1192号文中的输配电费改成了单一制方式,基于容量,但我们细看结算方式一的公式,因为加号前项存在按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所以为了统一形式,我们还要将这类用户的实际最大需量折算成等效容量,即:

容量用户=(容量电价+输配电价×730×平均负荷率)×接网容量

需量用户=(1.6×容量电价×最大负荷率+输配电价×730×平均负荷率)×接网容量

但因为某个工商业用户都有独属于自己的接网容量,那么从电网的角度看,应征收的输配电费也可以做到点对点。

那么在当下的过渡期,就近消纳的工商业用户和普通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费就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来收取,毕竟只要自己对自己应付的那一块费用负责就行。

但系统运行费的规则不同,全体工商业用户集体分摊这笔费用,那么也就要求不论是哪种用户,分摊的方式应该是一致的,不能说就近消纳项目按容量,普通用户按电量,那就无法分清了。

所以可见的是,系统运行费的分摊方法,全部用户要有统一的标准。

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_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_

目前,各地的电源容量费目前有一个大趋势,那就是不再按照存在容量,而是按照有效容量来核定容量费用,甘肃和宁夏等地也都发了与之相关的征求意见稿,山东也在136号文里有类似的表述。

作为系统运行费的源头,应收费用都是按照容量来核算的,那么缴费对象也应按照某个容量来缴纳这也符合对等的道理。

按照文件精神,倘若某天以占用容量方式来进行收取,那么必然是全部的工商业用户,而届时就可以将稳定供应保障服务费以及接网容量等概念普及到全体用户当中,当然这也是为了全部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费也要按照单一容量制收取做铺垫。

不过,这里还是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那就是不论是在正文里还是答记者问里,都有一个叫“占用容量”的名词,这个容量该如何定义。

占用容量

我们比对一下文件和答记者问里的两段话:

原文: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缴费过渡;

问答:系统运行费方面,由于目前用户都是按下网电量缴费,对实行按接网容量缴费需要一定适应期,《通知》明确暂继续按下网电量缴费,未来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过渡。

如果把这两段话放到一起做一个阅读理解,问“占用容量”指代什么?我想正确答案就是接网容量。

当然这只是一个纯纸面上的理解,而且正式文件里对接网容量有过明确的定义,就是“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仿照目前就近消纳项目缴纳输配电费的方式以及未来系统运行费在全部工商业用户的容量分摊方式,就需要另一个容量概念,最大受电容量,即公共电网对单个用户能够提供的最大供电功率。

这是一个双方在签订供用电时就要明确的数值,数值以内的供电电网负责安全保障,数值以外的供电功率,用户承担经济和安全责任。

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_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_

对于高可靠性用户中的变压器容量备用用户,因为受电变压器容量远高于负荷容量,需要额外明确该最大受电容量数值。

其它项目根据定义按照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即可,这也是用户参与到系统运行费分摊时的依据。

这个数值可以作为单个用户的“占用容量”,对于绝大多数用户来说就是接入公用电网容量。

另外,在缴纳输配电费时,各电压等级用户统一按照某个平均负荷率来算我觉得肯定不现实,未来对于单一容量制的输配电费的计算可能会更加复杂。

改变输配电费的计算方法,本质上还是在处理一个问题,那就是按约定供电容量投入的相应资产和实际征收的容量电费不符,这体现在很多大马拉小车还改成了按需量缴费的用户,也体现在发生大量自发自用电量的用户中。

就算按照单一容量制方式收取基本电费,也绝对不是简单公布一个容量电价就能解决的。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以最大受电容量为依据,选择按照容量方式交基本电费的用户,豁免自用电量的输配电量电费,但依然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交叉补贴和附加基金。

因为这类用户相当于以事前约定的最大用电功率作为缴纳费用的依据,承担了自用电量应承担的保供费用,

选择按照需量方式交基本电费的用户,自用电量同下网电量一样缴纳对应的输配电费,同时承担附加基金。

上面的表述是内在,外在的形式均可归拢到“电价×容量”的形式,具体见图:

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__1192号文(12):彻底的两部制 后续监管周期的信号弹

这样一个两部制用户的电费就泾渭分明地划分成了有关市场的交易费用,有关保供的服务费用,相较于当前电量电费和基本电费,二者的比例差距也会逐渐缩小。

电费的主体也将变为“电量×交易电价+容量×容量电价”的形式,现在的交易电价因为跨越不同的交易周期和市场,虽然最终可以体现为一个均价,但均价的形成非常复杂。

而容量电价的形成也不再像现在这样简单,会有更多公式,但也会有配套的选择,各中取舍,就要看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了。

小结

面对可能的变化,我觉得我们需要有两个思想准备。

第一个就是面对变化中的不变,即对于电力系统运行的整体理解。每项服务费都有其对应的服务本质,这些是不会随着任何缴费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的,所以这也是为何我说1192号文提出的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并没有改变任何实质。

第二个就是面对变化中的机会,即将用户实际和政策相结合的能力。我们在讲电费管理时提到过,凡政策有选项的,那就要结合用户实际来做出最合理的选择,甚至可以加入一些手段让用户更急适配某个缴费方式。

一个宏观层面对于不变的理解,一个微观层面对于改变的利用,希望这个系列的诸篇文章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

下一篇,我们聊聊就近消纳项目在电力市场中的位置,看看一个具备物理实体的“产消者”,在市场里该怎样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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