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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限价:上限是否代表最高边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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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中,发电侧按照边际成本报价是唯一的利润最大化策略。这也是充分竞争市场组织的目的,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社会福利不仅包含生产者的利润,还包含了消费者剩余,对电力这种带时间需求属性的商品来说,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真实的最大化社会福利是要建立在真实需求和供给基础上的。
消费者是否能够按照边际效用价值来申报需求,生产者是否能够按照边际成本来申报供给就是关键。
我们通过前述文章分析过,当一方偏离边际报价进而想要获取更大的“收益”时,虽然可能会单方面地扩大利润或者剩余,但社会总福利肯定会因此变小。
生产者的实际边际成本至少还可以通过定期的核查来测定或者计算,但消费者剩余这一侧就难说可以准确地量化。
所以电力市场有时也会以生产者报量报价,消费者报量不报价的形式来组织市场,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目标转换成发电成本最小化。
这种转化背后有个默认,那就是整体生产者的供给量始终会高于负荷需求量,任意时刻源侧的可供给容量都要高于负荷最大需求,这也是为何要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或者容量市场来弥补这部分容量供给的价值。
随着最大负荷的逐年增长,依靠远期规划会有更多的供给容量加入到系统运行中。老机组退役后也会有新的发电资源来补充,所以对于供给的缺失可以不必担忧,但系统也不至于为了保持充足的供给量就源源不断地增加供给容量,那样也会使得部分源侧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而且也会加重负荷侧的补偿负担,所以这也是要算经济账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各地的总供给容量都是会高于预测负荷最大需求的,而且从电力市场组织的角度看,每个运行日的供需比都要达到一定的数值才可谓接近一种充分竞争的局面。
何况对于负荷侧,必要的时候还有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市场和行政手段来降低需求量。
那么在这个背景下也就意味着,负荷侧申报的用电需求都可以被满足,即出清电量=申报电量。
这样原本倾斜向下的需求曲线就变成了一个垂直向下的垂线,其与横轴的交点就是申报的需求量,这条线与源侧供给曲线的交易就是市场出清点。
在这个出清点上,发电成本最小化,供给曲线、需求垂线和横轴所围成的面积就是发电成本。
在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申报时,会有上下限的要求。
充分竞争的市场自然会使得全部生产者都按照边际成本来报价。那么对于申报价格的限制只要将上限价格设定成全部参与主体可能发生的最高边际成本不就可以变向实现这个目标了么?
我们看各地市场所允许的申报价格上限,基本都是高于1元钱的,难道说核定出的最高边际成本会达到边际成本1元钱的水平么?
燃料成本最高的燃气机组可能都还达不到这个水平,那么可见这种论断不一定成立,而我觉得申报上限价格的限定不仅要包含源侧的边际成本因素,还要看需求侧的边际价格,毕竟市场出清的是均衡点。
所以这里需要引入对于需求侧边际价格的预估,也就是失负荷价格,即电力价格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高可以接受的价格点在哪里,高于这个价格来购买电力可能就要转向其它用能方式了。
假设社会测定当地的平均失负荷价值为2元/度,即如果电价长期高于2元钱,多数消费者们就可能选择不用电了,那么以这个价格作为需求曲线的申报价格,需求曲线就是一个与横轴平行的线。
供给侧完全按照理论上的边际成本来报价,假设核定的最高边际成本为0.8元/度,因为我们已知总供给是大于总需求的,所以需求申报量还是全量出清,供给申报量部分出清。
但此时两条申报曲线没有交点,不过供给曲线始终在需求曲线下方,所以最终市场的出清价格就是出清电量在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上价格点的均值。
放到图示的例子里,也就是1.4元/度,相当于说虽然生产方的最高边际价格是0.8元/度,但这并不代表市场最高出清价格也只能是0.8元/度。
理解了这个道理我们再看需求侧不报价的情况,既然以平均失负荷价值来申报需求时,出清的结果会介于这个失负荷价格与最高边际发电成本之间,那么以这个理论上的最高出清价格来作为申报价格的上限价就可以基本实现这个目的。
就算发电企业偏离了自身最高边际成本而选择了抬价,但因为最高也抬不过限价,出清结果就和以平均失负荷价值作为需求侧报价依据时的最高出清结果相差无几。
所以这也是为何各地允许的报价上限高于最高供给边际成本的原因,并非是市场放弃了对供给侧按照边际成本来申报的要求,而是这种限价的设置并非只是考虑单方面的供给成本,还要考虑需求侧能够接受的最高价位,其实又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一种体现。
当然,并非说各地的限价都是按照这个逻辑来设置的,但既然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等价转化为发电成本最小化,那么对于单一报价方,即发电侧的申报价格限制就不应该再以最高边际成本作为限制,而是要考虑另一边对于电力的最低效用。
目前全国的电力市场中,唯有甘肃省是在日前组织用户侧报量报价参与的,日前市场出清目标函数也是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发电成本最小化。
对应市场申报价格的上限也明显低于其它地区,目前是0.65元/度,虽然不敢肯定是不是因为双侧报价的原因使得限价降低,但我觉得二者之间还是有关联的。
总之,我们需要理解一件事,或者厘清一个逻辑,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双边都要按照边际来报价才可以获取最大收益,那么在市场竞争还不是那么充分的情况下,通过规则的限制使得两边都有申报的限价,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变相实现充分竞争下的市场结果?
这个反推我觉得没问题,但把这个逻辑放置在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情况下,就不能只单方面以供给方的最高边际成本来设定申报上限价,所以申报限价明显高于供给实际边际成本的现象并不是市场目标的偏离,反而是在追求发电成本最小化时已经顾及了需求侧对于获取电力的边际价格。
借此话题,我们还可以继续衍生出一个讨论,事关市场内申报价格限制和出清价格限制之间的关联。
很多地区允许的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并不一致,而我们直观的感受是,为何最终的最高的出清价格可以高出允许的最高申报价格?这不是违反了边际的概念么,下一篇我们就来理一理这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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