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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征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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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
(一)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应同时符合《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2022-2030)》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鼓励住宅小区所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伏。
(二)严格光伏系统技术要求。太阳能光伏除满足建筑和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建筑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等规范标准。建筑为坡屋面时,光伏组件顶部与屋面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时,附加型太阳能光伏安装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其中居住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米,公共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2米。鼓励采用光伏整体屋面系统、光伏瓦屋面系统和光伏幕墙系统等,积极探索多元化光伏应用场景建设。
(三)推行光伏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鼓励建设单位将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设计一并发包给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将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发包给专业设计单位的,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专业设计单位的协同配合。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光伏位置和面积,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太阳能光伏采购和安装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屋顶光伏设计原则上应当采用预埋式工艺,不得采用压载式做法。按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应对建筑光伏设计同步开展审查。
(四)落实按图施工要求。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分包单位负责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监理,加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要求,除提供光伏材料、构件和设备合格证明外,还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复验。
(五)规范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应当按照分项工程验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的按图施工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查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中应包括太阳能光伏相关内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10月31日下班前反馈至电子邮箱hzskjc2316@126.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61号,邮编:310012。
附件:1.《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建设,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及时并网发电,强化民用建筑光伏规范化运维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碳排放量,推动建立民用建筑光伏全寿命期管理机制,为杭州市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
(一)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应同时符合《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2022-2030)》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鼓励住宅小区所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伏。
(二)严格光伏系统技术要求。太阳能光伏除满足建筑和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建筑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等规范标准。建筑为坡屋面时,光伏组件顶部与屋面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时,附加型太阳能光伏安装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其中居住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米,公共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2米。鼓励采用光伏整体屋面系统、光伏瓦屋面系统和光伏幕墙系统等,积极探索多元化光伏应用场景建设。
(三)推行光伏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鼓励建设单位将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设计一并发包给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将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发包给专业设计单位的,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专业设计单位的协同配合。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光伏位置和面积,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太阳能光伏采购和安装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屋顶光伏设计原则上应当采用预埋式工艺,不得采用压载式做法。按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应对建筑光伏设计同步开展审查。
(四)落实按图施工要求。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分包单位负责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监理,加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要求,除提供光伏材料、构件和设备合格证明外,还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复验。
(五)规范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应当按照分项工程验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的按图施工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查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中应包括太阳能光伏相关内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并网工作
(六)简化光伏备案手续。按照“高效集成办理一件事”要求,优化新建建筑光伏备案管理,精简备案资料,整合建设项目立项和光伏备案事项,只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视同已完成新建建筑光伏备案。对于审批类和核准类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新建建筑项目立项时,填写光伏建设消纳相关信息,包括组件数量、安装位置、交流侧装机容量、消纳模式和年发电量等内容,并提交可研报告或设计文件,相关文件中应包括采用的组件品牌、组件数量、交流侧装机容量等内容。对于备案类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登录“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补充光伏建设消纳相关信息,包括组件数量、安装位置、交流侧装机容量、消纳模式和年发电量等内容,并提交光伏相关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应标注光伏装机容量、安装高度、范围等信息。
(七)明确并网方案确认要求。市供电公司应优化服务,按照标准格式要求,统一全市报装申请和系统方案申请资料。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时,供电公司应根据并网方式明确光伏建设和相关设备安装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报装和接入系统方案确认申请,供电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装和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工作。申请时应明确并网模式,光伏并网可选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模式。为保障居民用电安全和稳定性,鼓励新建小区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供电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按照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组织施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供电公司重新办理确认申请。
(八)规范光伏并网验收。市供电公司应当分类制定新建民用建筑并网验收资料要求和合格标准,明确并网验收时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示。供电公司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包括太阳能光伏系统是否按照确认的接入方案建成,是否满足并网要求等。已确定光伏运维单位的,可同时邀请运维单位参加并网验收。并网验收合格的,对于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供电公司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购售电合同,全额上网项目还应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光伏运维管理
(九)及时办理光伏系统移交。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移交时同步移交太阳能光伏系统,移交时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已并网发电。在办理新建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对太阳能光伏系统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接收。太阳能光伏系统不符合接收要求或未并网发电的,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到位后方可移交。
(十)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将建筑光伏运维工作纳入前期物业合同,前期物业合同应包括运维管理要求和费用,运维费用可在发电收益中支出。成立小区业委会后,业委会凭街道(镇、乡)出具的业委会备案证等资料到供电公司办过过户,并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业委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承担太阳能光伏系统运维工作,也可直接委托专业运维机构承担运维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运维机构应确保配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巡检和维护。鼓励通过集中托管、购买专业服务等方式,提升运维保障水平。
(十一)明确光伏收益分配。新建住宅小区光伏售电收入扣除运维费用等合理成本后,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专门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光伏自发自用部分电量用于公共能耗的,在计算公共能耗费用时应当按实计算。售电收入和运维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健全全过程推进机制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能源、建设、住房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对区、县(市)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问题,共同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发展。区、县(市)住建、能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民用建设项目光伏建设、并网和运维指导服务,推动建筑光伏建设到位、并网及时、运维规范。相关部门可将建筑光伏应用情况作为行业、企业绿色低碳认证、信用评级、先进评比的重要参考。
(十三)加强部门协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建筑光伏建设过程的管理,及时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服务,优化光伏备案手续办理,做好并网验收和接入工作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完善示范文本修订,增加建筑光伏相关内容;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工作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项目太阳能光伏位置、面积、产权归属、并网方式以及收益分配等在销售现场公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移交、物业运维管理以及收益分配工作的服务指导;供电公司要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前期设计方案的指导,优化光伏并网验收服务并及时接入电网。
(十四)建立信息共享。市供电公司要加快完善电力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对建筑光伏发电的实时统计、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探索建立能源、建设、住房、物业等部门以及电力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汇集光伏建设、并网发电、运维信息,以及项目开竣工、交付等管理数据,提升建筑光伏管理水平。
六、保障措施
通过多种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开展建筑光伏宣传,提高社会对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认同感。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设计、安装与运维服务能力。建立政策定期评估机制,根据技术发展、市场变化和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本通知于2025年 月 日起执行;尚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或方案批复的民用建筑光伏均应执行本通知。
关于《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背景
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在国家大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节能降碳等背景下,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建设,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及时并网发电,强化民用建筑光伏规范化运维管理,推动建立民用建筑光伏全寿命期管理机制,为全市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
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4.《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杭政函〔2024〕42号);
6.《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并网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光伏运维管理、健全全过程推进机制、保障措施。
1.总体要求。坚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建设,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及时并网发电,强化民用建筑光伏规范化运维管理。
2.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主要包括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严格光伏系统技术要求、推行光伏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落实按图施工要求、规范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
3.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并网工作。主要包括简化光伏备案手续、明确并网方案确认要求、规范光伏并网验收等内容。
4.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光伏运维管理。主要包括及时办理光伏系统移交、加强日常运维管理、明确光伏收益分配等内容。
5.健全全过程推进机制。主要包括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等内容。
6.保障措施。开展建筑光伏宣传,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建立政策定期评估机制。
四、意见征询
1.已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市)住建局、部分建设主体、设计、施工、图审等单位座谈会,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对建筑光伏建设管理工作表示支持,主要提出建设资质管理、光伏收益分配等建议。
2.计划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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