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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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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 2025 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以国令第820号发布,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明确监测范围与核心原则
《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监测,以及企事业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行监测。监测工作将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原则,构建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的工作机制。
国家将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监测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为监测工作提供保障。
分类型规范监测活动
公共监测:强化网络建设与应急响应
《条例》对公共监测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国家和地方将分级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站点设置需符合规范并避免重复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监测站点及设施,或干扰其正常运行。
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将为区域协调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提供支撑,跨行政区域监测将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禁止违法发布行为。
自行监测: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需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及生态环境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符合规范的监测方案,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监测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校准,自动监测设备需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数据异常时需及时报告并修复。
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篡改、伪造数据等六种弄虚作假行为。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 5 年,相关监测信息需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技术服务机构:规范从业资质与行为
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此类机构需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按规定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还需取得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需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得超出业务范围、转委托或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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