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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能源院解读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新规

2025-12-17 09:29
发布者:浙江数控能源
来源:浙江数控能源
标签: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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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新能源集中报价 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解读

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能源战略与政策研究所所长 张轩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集中报价行为的定义,并从主体范围、行为要求、管理要求、监管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定,推动构建符合新能源特性市场报价方式的同时,规范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电力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一、主要内容

明确定义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指的是,多个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其中,电能量市场交易指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不在本次《通知》集中报价管理范畴。

明确允许集中报价的新能源主体范围。同一集团(包括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允许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

明确新能源企业集中报价的主体地位与管理要求。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仅在报价行为上采取集中方式,不改变其独立主体地位,仍然以注册主体为单位进行申报。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等手段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明确新能源集中报价的业务管理主体与程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新能源集中报价有关申请。申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在交易平台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建立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的市场监管体系。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自律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会同调度机构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对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

二、解读分析

(一)清晰界定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固化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有效实践经验

集中报价是符合新能源资源特性、优化地区资源配置的合理行为。从新能源物理特性看,风光新能源发电出力具有地域相关性,对新能源场站进行集中决策与报价,能有效提高地区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从企业管理层面看,与传统能源电厂相比,新能源场站具有容量小、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新能源企业对不同新能源场站进行集中决策,由少数交易员完成大量场站的交易申报,是企业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的合理行为。大量新能源场站由少数交易员在特定场所进行集中报价,已成为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普遍经营现状。

此次《通知》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进行清晰界定,为自愿对新能源场站进行集中报价管理的新能源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市场参与手段,是对新能源参与市场有效实践经验的固化。

(二)新能源报价“场所集中”,保持“主体地位独立”

根据《通知》,新能源企业可申请在同一固定场所、采用与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的人员进行集中报价,但在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中仍需以独立注册主体为单位进行报价。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主体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

新能源报价场所集中,解决的是新能源企业对管理大量新能源场站报价的业务需求,发电集团可以整合不同新能源场站的报价策略,实现集团收益最大化。新能源报价主体地位独立,明确了单个注册的新能源企业其独立主体关系,在集中报价中涉及的新能源企业间的权责义务界定、利益分配等独立主体间的协调问题,需由新能源企业间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协商与明确。

(三)禁止通过集中报价垄断市场,强化全流程监管

独立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集中报价行为,《通知》强化了集中报价全流程监管,明确禁止市场垄断行为。事前严格控制集中报价新能源企业的市场份额与竞争结构,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新能源企业集中报价的场所、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需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进行隔离,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事中执行集中报价检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新能源企业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进行新能源集中报价的价格监测,根据价格预警触发并执行风险防控措施;事后定期进行市场监控分析,新能源发电企业需按年度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电力交易机构需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机制举措。

三、重要意义

优化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是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有效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提出,完善现货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在相关政策精神下,提炼并固化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的有益经验,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并符合新能源资源特性的市场参与手段,是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有效举措,有力支撑了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

强化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符合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要求。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还需警惕市场垄断,通过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进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一是明确了新能源集中报价的行为范畴,促进新能源企业对自身行为的合规化,二是通过公示备案和建立集中报价管理关系,提高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的透明度,提高交易机构对报价的监管水平与全社会对新能源企业公平竞争的监督水平,三是强化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主体在市场监管中的行为责任,规范了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推动全国范围的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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