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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印发!广西:全容量投产的分布式新能源、扶贫光伏项目机制电价0.4207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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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细则(试行)》的批复。文件提出,全容量投产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扶贫光伏项目的机制电价参考广西现行平均燃煤发电基准价0.4207元/千瓦时(含税,下同)执行,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按照竞争性配置相关文件明确的上网电价执行。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竞价形成。
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2025年6月1日以前全容量投产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扶贫光伏项目,已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或项目投产满20年后,次月1日起不再执行机制电价;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投产满20年后,次月1日起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为12年,执行期限精确到月,当月到期后,次月退出。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原则上以入选时间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以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如实际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投产时间,实际投产前覆盖机制电量自动失效,执行期限不顺延。
此外,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对应的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绿电交易电量对应的绿证,采用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细则(试行)》的批复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细则(试行)编制情况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经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细则(试行)》开展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工作公平、公正、高效开展。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 源 局
2026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公平、公正、高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范围】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项目,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适用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项目。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的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对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量规模(以下简称机制电量)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各电网企业(包括具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省级电网、地方电网以及增量配电网)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网企业按市场规则对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新能源项目开展电能量电费结算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我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管理工作。
(二)各电网企业负责供电营业区域内新能源项目的基础档案信息管理,对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开展购售电合同签订、机制电量差价结算、数据归集及执行结果报送等工作。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电营业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具备上网电量全电量进入市场条件后,应按规定与广西电网公司开展数据交互,配合完成趸售(网间)结算工作。
(三)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开展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提供用于机制电价差价费用结算的市场交易均价、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和结果公示等工作。
(四)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负责收集检查其调管区域内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项目并网时间支撑材料,提交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经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调度机构应将该信息同步提供给电网企业。
(五)新能源项目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及时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负责核对确认电网企业出具的包括差价结算费用在内的电费结算单,配合开展结算工作。
第二章 结算前数据准备
第四条 【新能源存量和增量项目认定】
(一)存量项目认定。存量项目清单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并公示,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增量项目认定。原则上为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项目,除已认定为存量项目以外的新能源项目视为增量项目。
第五条 【核准(备案)容量调整要求】202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下同)未能实现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若项目单位决定终止原核准(备案)容量内剩余未并网部分的建设计划,可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核准(备案)容量,经审批后按实际投产容量纳入存量项目管理。
第六条 【结算档案管理】
(一)存量项目。电网企业根据存量项目清单将机制电价、机制电量比例、执行期限等信息同步更新至新能源项目对应的结算单元档案,新能源主体可通过电网企业的网上营业厅、南网在线APP等渠道查询有关信息。
(二)增量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竞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向电网企业推送竞价结果,电网企业根据交易中心推送的竞价结果将机制电价、机制电量比例、执行期限等信息同步更新至新能源项目对应的结算单元档案,新能源主体可通过电网企业的网上营业厅、南网在线APP等渠道查询有关信息。
(三)确保项目与结算单元对应。增量项目原则上应一一对应;存量项目与结算单元存在“一对多”“多对一”的档案,电网企业应与新能源项目业主协商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完善系统档案。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要求的最小结算单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多个新能源项目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新能源项目暂无法实现独立装表计量的,电网企业应与新能源项目业主协商一致后,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新能源项目不同类型上网电量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 【购售电合同签订】电网企业负责修编购售电合同标准文本,补充完善差价结算相关条款。已签订购售电合同的新能源项目采用“告知+重签”的方式,电网企业应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做好差价结算条款的告知工作,并适时组织重签购售电合同。新能源主体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重签购售电合同,在完成重签前原购售电合同的价格条款按照《实施方案》及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其他合同条款保持有效。含差价结算相关条款的购售电合同原则上每年一签,执行期限届满前,若双方无异议,到期后自动延期1年,延期次数依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和是否自愿退出全部机制电量确定。若任何一方存有异议,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期限届满前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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