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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A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专业名词

2026-01-07 17:26
发布者:能源行业新闻
来源:能源行业新闻
标签:光伏知识产权光伏产业光伏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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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发布后,很多朋友对文件中的专业术语感到困惑。

本文贴出政策原文件,同时在涉及知识产权专业术语之处直接给与相应解读,旨在以非官方视角,为您清晰解读这些“行话”,助您轻松把握政策核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功能,有效破解“内卷式”竞争,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服务制造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策引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坚持创新激励与质量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光伏企业创新能动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加快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坚持严格保护与高效运用相结合,健全衔接顺畅的保护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专利运营机制。

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储备更加丰富,培育布局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TOPCon电池、背接触电池、异质结电池等技术进步,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企业面向钙钛矿、叠层电池等前沿技术,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加强企业专利布局指导,引导企业在逆变器、关键原辅料、设备、系统部件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在光储融合、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等上下游环节开展专利挖掘和培育。强化光伏产业有关专项中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求,突出质量导向,形成与攻关目标相匹配的专利成果。

(二)提高专利预审和审查效率。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按需审查制度实施,利用(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审查模式,助力光伏企业提升专利申请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专利预审制度:专利预审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起探索的一项改革举措,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开展。服务形式是为有需求的备案主体的专利申请出具“完善性意见”,帮助专利申请消除文本错误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通过提升申请质量来争取高效授权,大幅压缩授权周期,授权周期可缩短至2-3个月。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原则上对备案主体提交的符合服务产业领域范围的预审请求“应收尽收”,不设数量限制。但有一项重要前提:切实服务于高质量专利创造,杜绝预审服务资源浪费。因此,专利预审服务坚决对拼凑、编造、抄袭的非正常申请予以排除。

专利优先审查:2017年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的快速审查通道。优先审查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请求办理的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如果专利申请是纸件申请,则应当将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延迟审查: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者3年。实用新型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外观设计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延迟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延迟审查有以下好处:1、通过专利申请中悬而未决、存在多种修改可能的权利要求,干扰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增加进入市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2、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制订过程中,有机会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相关标准对标。3、有机会享受最新审查政策的便利,例如补充实验数据、计算机领域存储介质、程序产品的保护等。4、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等考虑是否继续专利审查进程。5、专利获权时机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

集中审查: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2、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3、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4、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5个,覆盖86个国家。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从光伏上游原材料制备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专利对外转让及舆情的监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通报机制。建设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面向企业提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实务指引等信息,定期发布光伏知识产权发展及风险预警报告。

(四)强化纠纷行政裁决高效处理。指导光伏产业聚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专利纠纷解决专门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推动建立光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建设,加大对光伏领域行政裁决办案技术支撑力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高效协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提高维权效率。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原则上对备案主体提交的符合服务产业领域范围的预审请求“应收尽收”,不设数量限制。但有一项重要前提:切实服务于高质量专利创造,杜绝预审服务资源浪费。因此,专利预审服务坚决对拼凑、编造、抄袭的非正常申请予以排除。

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主要用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软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著作权、地理标志等。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管理等部门,有效规制光伏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根据对企业核心专利的综合性评议以及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裁定,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光伏产品进出口。

(六)强化招投标中的侵权规制。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制售、使用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情形。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或司法生效判决结果作为央国企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光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开展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光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仲裁组织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布光伏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倡议。

“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指出,要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全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快推进光伏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光伏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是专门用于梳理、筛选和对接高校及科研机构未充分转化专利的线上工作平台。

2024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推广转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4〕33号),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推广转化工作,鼓励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注册登录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开展订阅检索、分析评价、需求对接等工作。

专利池: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

专利池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整合专利资源,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提高专利的许可和使用效率。

2、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扩大专利产业化规模和效益,加速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3、开展多元化运营服务,提高企业专利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优化产业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九)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健全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光伏企业国际参展、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作用,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用好高价值专利储备,协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企业设立光伏产业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助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本。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指导下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旨在聚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存在的难点和痛点,构建国家层面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建立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与协助机制,提高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截止2025年3月,已在全国29个省(区、市)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71家、产业分中心4家。202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依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一研究所)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

(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支持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面向光伏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风险应对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面向光伏企业核心技术攻关的公共服务支撑。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高水平光伏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为全球光伏产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指导光伏企业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商标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光伏企业积极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引导光伏企业做好海外商标使用监测,降低海外商标和域名被抢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协调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央地联动和区域协作模式。加大对光伏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对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水平突出的光伏企业,在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等工作中给予支持。汇聚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行业协会建立涵盖知识产权、产业、法律、公共服务等领域专家的特色智库。加强光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收集推广优秀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29日

本文由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专委会供稿

声明:以上信息仅代表发布者自身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平台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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