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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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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能源规〔2025〕7号),文件明确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等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售电公司,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为规范零售市场管理,促使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形成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根据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对零售侧设置合理的价格区间,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向用户传导。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聚合商)等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需提交履约保函、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的一种或多种,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用电量规模挂钩,具体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发布。同时应满足以下额度的最大值: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
(一)履约保函、保险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省电力公司。
(二)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的终止日期为交易年度时间及其之后的退补追溯期。
(三)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应按照相关标准分别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国家及山西省相关要求,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要拓宽信息披露渠道,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电力用户知情权,引导售电公司优化和提升服务水平。对外披露电力零售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山西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等政策文件(公众信息);
(二)全市场零售价格年度、月度均价及价格分布情况、市场运营费用(公开信息);
(三)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公众信息);
(四)严重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月度零售价格前10以及超过全市场月度零售均价1.15倍,以及漠视合约用户正常诉求,不及时处理合约争议等的售电公司企业名单(公众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本细则自2026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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