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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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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鞍政办发〔2025〕4号)。
其中明确,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同时,进一步简化和加快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同步核准电气化铁路与配套供电工程、电源与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办理行政审批要件。
原文如下: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十四五”以来,鞍山市可持续振兴扎实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民生福祉持续增进,电网建设不断更新、提速,保障供电能力及新能源接入能力大幅提升。随着电力需求不断增加及新能源规模的快速发展,快速高质量的电网建设不仅关系到电力供应稳定性,更直接关系到新能源发展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为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助力鞍山市振兴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能源发展新格局,统筹电源、电网发展,坚持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大电网安全稳定为主线,保障地区可靠供电,提高电网本质安全。同时结合地区开发力度、经济形势和用电需求情况,统筹电网转型发展,优化电网审批流程,改善建设环境,凝聚全市电网建设合力,全面提升供电保障能力,大力支持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拓展政企合作领域,积极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针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时召开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确保将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电网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科学编制好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已纳入各地区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现有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规划,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进一步简化和加快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审批、做好服务”原则,坚决守住法律底线,最大程度简化程序,不断完善探索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绿色通道”,综合施策,对电网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一次性告知”,采取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同步核准电气化铁路与配套供电工程、电源与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办理行政审批要件。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使用已经依法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66kV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由市、县级政府承诺项目纳入本地区电力能源发展规划、用地已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可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鞍山供电公司
压覆矿产调查评估。由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电力工程矿产压覆查询申请及时复函,附查询结果表,并明确各层级、各类型需要开展压矿评估论证的矿产。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复函要求,可委托压覆矿产调查评估单位科学确定评估范围后开展评估工作。对完成的压矿评估报告,根据辽自然资办发〔2023〕19号文件规定,经论证确认后可作不压覆处理的,县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处理意见,其他矿业权论证和确认意见可采取矿业权人或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或指导建议。对于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在完成压矿评估后,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建设单位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依据省级主管部门回复意见及辽自然资办发〔2023〕19号文件规定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支持电网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鞍山供电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不含环评文件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批。如遇重大工程变更,在受理变更环评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不含环评文件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批。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鞍山供电公司
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等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技术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包含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防洪评价。防洪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主管部门在收到满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相关涉河许可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鞍山供电公司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需要征地动迁或移民安置的输变电工程,使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工程,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和不涉及新增用地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鞍山供电公司
用林许可。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现场查验,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电力项目中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鞍山供电公司
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自受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并依法下发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鞍山供电公司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地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针对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无证”变电站,按照辽自然资发〔2021〕100号和辽自然资办发〔2023〕66号以及辽自然资发〔2024〕11号文件要求履行确定权属程序。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跨越公路、河流、林区、矿区、施工临时开设路口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协议约定不收取跨越费、占用费和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严格按照《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林木、大棚等)按照省、市政府最新相关文件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各地区政府收到补偿款后15日内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对新建、改扩建涉及新增用地的变电站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政府可采取政府垫资形式先行开展土地征转程序,待电网建设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缴纳还款,并开展后续土地手续办理。
电力线路塔基用地由市、县级政府进行规划路径核实确认。对新建变电站工程,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输变电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单独选址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政府主导启动土地征收流程,政企密切协作,在2个月之内完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签订、征地公示、保护区会签等相关工作,电网公司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在县级政府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组卷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批次用地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在县级政府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个月内,由县级政府负责取得省自然资源厅用地批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鞍山供电公司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发动电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烧荒、祭祀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管控,指导农户科学回收废弃的塑料薄膜、惊鸟带等材料,重点加强对农药无人机活动的管理,避开电力线路。集中整治电力线路通道树木、漂浮物等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防范恶劣天气树木倒伏,造成输配电线路受累停运或引发森林火灾事故,确保变电站、重要输电通道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地区政府和电网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鞍山供电公司
(五)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
各地区政府和企业要构建政企联动机制,将电力保供、电网故障抢修纳入政府防灾应急体系,确保优先恢复民生用电。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同电网企业加强线路通道清障、抢修车辆通道、配电站优先排水、应急通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针对防灾治理项目给予征占地、林木砍伐赔偿等方面便利。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旅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办、鞍山供电公司
(六)强化新闻宣传和舆情防控
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企合作,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使命任务,唱响主旋律,为电网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新闻选题策划,把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和成效亮点展示好、宣传好,营造健康向上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风险防控,打破专业壁垒,建立协同机制,把“舆情应对”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做到舆情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确保电网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鞍山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的总体要求,统筹实施,协调推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鞍山供电公司按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情况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二)强化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
建立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明确电网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责任地区、部门及办理时间节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遇到的难点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工作中的特殊事项。
(三)严格电网建设工作监督管理
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四)强化电网建设工作督查考核
加大对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督查力度。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电网工程项目审批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确保全市电网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与手续办理工作顺利实施,以政策红利驱动电网升级,实现地区经济与电网高质量发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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