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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组件业务营收不准确!东方雨虹收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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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东方雨虹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1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公司通过销售人员借款、财务人员转账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提供资金6950万元,其中2023年全年发生额2000万元,2024年全年发生额495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5月相关款项均已归还,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账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错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管理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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