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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管控体系中电碳因子时空特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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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碳因子是碳排放核算体系中的重要计算参数。随着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不断推进,我国的电碳因子库也在持续完善。
当前,国内公布的电碳因子主要包括电力碳排放因子(含平均碳排放因子和基准线碳排放因子)和电力碳足迹因子。上述因子基本以一年或多年为周期,空间范围大致包括全国、区域和省级,部分因子区分了电源类型。受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升高及绿色贸易规则等因素影响,欧美地区部分国家探索开展了更加精细化的碳排放管理,将更高时空分辨率的电碳因子应用于引导企业的低碳生产行为等相关工作中。近期,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在范围二(电力间接碳排放)的核算指南修订中提出,企业采购的绿电与实际用电需进行小时级匹配,这对于小时级的电力碳排放因子核算提出了需求。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带来的相关挑战,国内也开始关注进一步丰富电碳因子的时空特性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主要涉及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几个重要领域,电碳因子将重点在上述领域发挥作用。
01
在地方碳考核中的应用
在地方碳考核中,电碳因子可以用于面向各级政府的碳排放目标分解和考核、碳预算管理等环节关于电力调入调出部分的间接碳排放核算,涉及电力碳排放因子。今年7月最新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修订版)指出,“调入部分按对应省份或区域电力平均排放因子核算、调出部分按所在地区平均排放因子核算”或“全部按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核算”。地市级政府有差异化处理,以广东为例,《广东省市县(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提出电力调入部分的间接碳排放采用全省平均排放因子,而调出部分采用各市县的平均排放因子。
从时间特性看,年度平均排放因子可满足核算要求,更短周期的排放因子可用于过程管控。当前的碳排放目标分解和考核、碳预算管理工作均按年度开展,因此,可采用年度平均碳排放因子支撑相关核算工作(目前,该核算数据仅作为信息项,不纳入地区碳排放总量)。若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管控,可结合能源统计快报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根据最小时间尺度的能源数据统计周期缩短电力碳排放因子的计算周期,从而实现季度甚至月度的碳排放过程管控。
从空间特性看,地市级政府可采用省级平均排放因子进行核算。修订后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已经考虑了区域电网间的电力交互和省级电网间的电力交互,对试行版中按所属区域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核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对于地市级政府而言,由于省内网架结构联系密切、电力资源统一调度特性突出,地市间也无电力交易结算,可不考虑电力调入调出对碳排放核算的影响,或者采用统一的省级排放因子。
02
在行业碳管控中的应用
行业碳管控中,电碳因子的应用重点是碳市场中不同行业的电力间接碳排放核算,涉及电力碳排放因子。当前,全国碳市场已明确不纳入电力间接碳排放,除海上风电等个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对基准线排放因子还有需求以外,不涉及电力碳排放因子的应用;地方碳市场保留了电力间接碳排放,但不同碳市场对于电力碳排放因子的取值不同。例如,广东碳市场采用2010年广东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湖北碳市场采用2012年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天津和北京碳市场引入了绿色电力消费抵扣制度,绿电消费对应电量的碳排放按零核算,其余电量采用化石能源电力碳排放因子。
从时间特性看,年度平均排放因子可满足地方碳市场管控需要。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核算清缴等工作均以年为周期开展。若未来地方碳市场仍然将电力间接碳排放纳入核算范围,则年度平均排放因子可满足市场管控的总体需要。
从空间特性看,地方碳市场可采用省级平均排放因子,且在考虑绿电绿证碳排放抵扣的制度设计下宜引入扣除绿证交易的化石能源排放因子。目前,省级电网排放因子已考虑了区域电网间和省级电网间的电力调入调出情况,因此,地方碳市场采用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可以反映本地企业的用电排放情况。此外,碳市场在纳入电力间接碳排放的前提下,有必要将绿色电力消费对应的减排效益在碳市场中予以量化,并宜采用扣除绿证交易后的化石能源排放因子进行碳排放核算。
03
在企业碳管理中的应用
在企业碳管理中,电碳因子的应用重点是节能降碳、ESG管理、产品出口等,主要涉及电力碳排放因子。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关于电力间接碳排放的核算指南,企业可采用基于位置和基于市场两种方式计算外购电力的间接排放。前者主要采用所在电网的平均碳排放因子,后者根据合同工具溯源的电源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电力碳排放因子。从国内看,目前正在逐步建立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唯一凭证且将绿证对应电量的碳排放按零核算的相关制度,但电力碳排放因子在各政策体系间尚未形成统一的使用规范。
从时间特性看,年度排放因子可用于满足企业考核需要,具有季节性特征的排放因子能更精准反映企业碳排放责任,更短周期的排放因子有助于引导部分企业优化生产行为。从满足考核要求角度看,面向考核或约束性减排需求开展的碳排放核算通常按年为周期,年度电力碳排放因子可以满足一般考核需要。从反映企业碳排放责任角度看,对于具有明显季节性生产特征的行业,如部分建材行业,基于季度、月度等具有季节特征的电力碳排放因子能相对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用电行为的碳排放情况。从促进企业降碳角度看,对于有短期生产调节能力的企业而言,通过不同时段的电力碳排放因子引导其优化安排生产,有助于转移企业在高排放时段的用电需求至低排放时段,从而降低全社会碳排放。
从空间特性看,宜采用基于市场的方式选取排放因子,同时,需要关注电价信号和碳排放信号的引导作用。从合理反映企业排放经济责任角度看,宜采用基于市场的方式核算企业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能够通过合同关系溯源的电量可根据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电力碳排放因子,剩余电量采用剩余排放因子。对于剩余电量而言,国际上普遍基于产权理论解决碳排放外部性问题,即通过经济关系确认排放责任,在目前国内电力市场规则中,用户侧几乎都基于全省统一的加权平均电价进行结算,剩余电量在用电成本的付出上不存在差异性,因此,剩余电量可考虑基于省级剩余排放因子核算。若从引导产业布局角度,由于不同地区的用电负荷选址将影响全省电力供应格局,可通过进一步细化排放因子的空间颗粒度优化全省碳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用户在市场中同时面临着电价信号和碳价信号,由于两类信号的形成机理不同,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方向背离的引导效果。以空间信号为例,煤电的价格比气电低但碳排放比气电高,若电力市场中用户基于位置结算且碳排放因子也细化到同样空间颗粒度,在两个地区的边际定价机组分别为煤电和气电机组时,电价信号会引导产业往价格低的地区聚集,而碳排放信号可能产生相反的引导效果。
04
在项目碳评价中的应用
在项目碳评价中,电碳因子的应用重点是在项目投资建设的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涉及电力碳排放因子。目前,我国已明确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环节,鼓励实施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等。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报告中反映碳排放核算边界、核算总量等内容。
从时间特性看,年度排放因子可普遍满足评价需求。项目碳评价着眼于项目生命周期。考虑纳入管控的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往往超过一年,普遍而言年度碳排放因子可满足核算需要。此外,项目碳评价可能面向未来时期的碳排放核算,在有需求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预测的碳排放因子。
从空间特性看,宜结合企业与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核算需求选取排放因子。重大项目的碳评价除了对项目自身开展碳排放核算外,往往需要与项目所在区域的碳排放总量情况相衔接。因此,采用的排放因子可考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面临的碳排放考核要求、产业发展诉求。此外,项目实施主体往往也是电力市场主体,可采用基于市场的方式选取排放因子。
05
在产品碳足迹中的应用
在产品碳足迹中,电碳因子的应用重点是计算投入电力要素产生的碳排放量,涉及电力碳足迹因子。近期,我国首次公布了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八种发电类型电力碳足迹因子及输配电碳足迹因子。与国际典型碳足迹数据库中默认的中国因子相比,最新发布的电力碳足迹因子更加及时有效地反映了我国电力行业在绿色转型领域的贡献,可用于支撑各类中下游产品碳足迹的核算需要。
从时间特性看,高频的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能够提高核算的精细程度,但也将增加核算工作的复杂性。目前,国际典型碳足迹数据库更新频率并不固定,通常按年或更长周期更新或根据不定期出台的重要政策进行调整。考虑到产品碳足迹核算涉及原材料获取、生产加工、运输等多个过程,多个环节均可能涉及电力消费。与企业碳管理类似,对于某一批次的产品而言,其电力消耗量仅发生在特定时段内,采用该时段用电类型的平均电力碳足迹因子能够实现更加精准的电力消费碳足迹核算。但考虑到碳足迹核算涉及的数据量和数据复杂程度远高于碳排放核算,应用高频的电力碳足迹因子将对基础数据管理能力和碳足迹核算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从空间特性看,细化至省域的电力碳足迹因子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电源的地域差异性。目前,我国最新公布的电力碳足迹因子为全国平均碳足迹因子。由于不同地区电源结构不同,企业在各省生产产品的碳足迹也存在天然差异。鉴于碳足迹核算存在较强的溯源属性,为准确反映产品碳足迹情况,可考虑进一步提升电力碳足迹因子的空间分辨率,比如到省级。理论上,电力碳足迹因子可以细化至产品生产企业所在的系统节点级别,但更高的空间分辨率也将大幅提升碳足迹核算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及规则认可难度。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国际贸易规则、国内绿色供应链和碳标识认证等碳足迹应用场景的需求,做好碳足迹核算精度与核算管理成本之间的平衡。
06
政策建议
电碳因子是核算电力消费碳排放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服务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建议一是明确各类应用场景中关于电碳因子的使用规范,形成标准通行的核算方法体系;二是结合内外部政策形势进一步深化电碳因子的计算方法,满足不同场景下的主体应用需要;三是加强电碳因子的国际衔接,提高国内标准的国际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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