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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第二定律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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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从需求的角度讲不仅存在需求量随着价格的提高而降低的需求第一定律,还有事关需求弹性的第二定律。
“需求价格的弹性和价格变化之后流逝的时间长度成正比。价格增加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需求价格的弹性会增加。”
我们先来理解下什么是需求价格的弹性。
需求价格弹性
在需求不变,也就是这条需求曲线不变的前提下,价格的变化带来了需求量的变化,这是需求第一定律。
但在这条线上的任意点,价格的变化率带来的需求量的变化率却不尽相同。
变化率等于变化值除以变化前的数值,也就是变化后的数值和变化前的数值之差再与变化前的数值作比。
我们从需求曲线上的某一个点出发,假设价格增加,从π1降低到π2,对应的需求量从Q1提高到Q2,。对应的价格变化率和需求量变化率如图所示,后者除以前者就是需求价格弹性。
可以看出,需求价格弹性并不是价格变化值所带来的需求量变化值,而是变化率的比值。
我们把这个比例公式转换一下形式可以得出需求价格弹性由两部分相乘获得。
第一部分是该点对应的价格和需求量的比值,第二部分就是该点斜率的倒数,对于直线来说是个固定值,任意点上的斜率A都是一致的。
那么随着需求量的增大,需求价格弹性在降低,在需求曲线与横轴相交的位置为0,在与纵轴相交的位置为正无穷,期间也必然存在一个单位需求价格弹性的点。
需求价格的弹性越大,代表相同的价格变化值所带来的需求量的变化值更大,也就是对商品价格的变化更加敏感。
相同的需求曲线上,不同点上的需求弹性就不同,那么在不同需求曲线上,同样的价格变动就可能带来更加急剧的需求量的变化。
从曲线上的角度看,倾斜向下的需求曲线越陡峭,也就是斜率的绝对值越大,那么同样价格点上的需求价格弹性就越低。
那么是否存在不论价格怎样变动,都不会改变我对于商品的需求量这样的情况呢?
刚需是否存在
如果对于某件商品的需求是纯粹的刚需,那么也就意味着需求曲线不再是倾斜向下,而是垂直向下。
它与纵轴有个交点,对应一个需求量,意为不论价格怎么变化,需求量都是不变的。
沙漠里的水,缺氧环境里的氧气,在这些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我们会觉得这些普通商品成为了刚需。
但如果价格高的离谱的话,那么选择结束生命也是一种可能的选择,所以我觉得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刚需。
那些我们觉得非此不可,别无选择的其实还属于尚可接受的范畴,就像有人说用电是刚需,没有其它选项,那只是电价还没高到你可以去找寻其它替代方案。
电能是二次能源,我们消费电能不是终极目的,而是为了让购买的电能可以转化成我们需要的其它能源形式,比如光、热以及动力等等。
当电能的整体供应价格高到远超心理预期时,我们就会选择改变需求,比如转移用电时段,再比如选择其它供电方案(柴油机、分布式等)亦或是放弃用电这种方案,通过其它方式来获取想要的能源效果。
所以说目前的电价虽然高低有异,起伏无常,而且分地域且分时段,但依然尚未能突破心理预期,所以我们还是在普遍用电的条件下讨论电力市场,那么也就会有用电是完全的刚需这样的感觉。
其实也不假,很多日前市场里用户侧报量不报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市场通过出清限价保障电力价格尚属于一个“合理”的范畴,在这个价格范围内,默认了需求是刚性的,所以把需求侧的电量当做了市场的边界条件参与出清,也就是申报电量即为出清电量。
时间流逝后的选择
需求第二定律中我们先理清什么是需求价格弹性,然后再来看它和时间之间的关系。
虽然不同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价格有不同的弹性,也就是有不同的敏感度,但需求的变化对于价格的突然变动来说,会有一定迟滞效应。
用我们之前共学时举过的例子,某个消费者一直以打网约车作为通勤的方式,上班时的总车费大概是30元。
突然有一天因为下雨或者其它原因导致车辆供给不足,车费上涨到100元才有人接单,如果临时没其它替代方式的话,可能消费者也会硬着头皮付费。
这种情况如果一直持续,那么消费者本能就会寻找上班的替代方案,比如说公交,甚至搬到离公司更近的地方居住等等。
用电的行为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突然某日的现货高价格使得某个批发用户支出较平时更高的电费,如果只是偶然现象那么用户可能挺挺就过去了。
但如果是持续的现象,那么用户可能会选择一些手段来应对,比如说调整用电行为,尝试在价格更低的中长期市场内多签约亦或是布置分布式电源等等。
这其实也反映出了需求第二定律,即需求价格弹性始终存在,不同的消费者面对同样的消费品大小不同而已。
但价格敏感性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时间,消费者需要时间来找寻替代品。
甚至如果价格高的飞起,比如还是网约车的例子,那么一个消费者可能会转变成生产者,通过自行购车自己给自己提供出行服务,甚至抛弃原有的工作专职做起网约车都是有可能的,实际上看的还是市场价格以及这个商品或服务品种在自己内心中的效用感。
这里同样也有一个和电力有关的例子,那就是当电价很高时,电力消费者也可以成为电力的生产者,虚拟电厂的存在就是基于这个逻辑。
已经购入的电能不使用,而是在高价时段售出,所以在电力市场内就存在非常独特的主体,也就是产消一体的主体。这里的消是消费的消,而不是销售的销。
所以哪些用户侧的业务对谁能更好地开展?自然是对于那些对电力价格比较敏感的企业。
有关需求第二定律的基本概念及其与电力市场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分析完了,但与这个定律有关的还有“替代品”和“互补品”等相关概念,下一篇文章我们继续聊聊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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