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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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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通知,电网企业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 结合新能源项目消纳、送出需求,编制电网发展相关规划, 不断优化全省电网规。
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 来源主要有三类, 一是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 的项目;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各市(州)申报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及其他能源专项规划;
(2)项目前期条件成熟,不涉及各类限制性因素,符 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政策要求;
(3)企业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名单,具备新能源开 发相关技术能力、资金实力;
(4)企业须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核准(备案)、 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 能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核准(备案)前登录青海省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 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工作 并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 文件自动失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项 目,应当在核准(备案)规定期满前30日向核准(备案) 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 超过12个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暂缓安排后续新能源 项 目 。
新能源项目并网投运前,项目单位不得以 任何方式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不 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30年10月1日 。
全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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