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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燃煤机组掺烧生物质耦合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获批

2026-01-16 18:14
发布者:九天能源公司
来源:九天能源公司
标签:燃煤机组生物质耦合发电火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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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燃料种类、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对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以及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逃逸排放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氨逃逸质量浓度宜小于2.5mg/m3”限值。

项目燃料储存及运输应采取遮盖、防扬撒等抑尘措施,有效防范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本项目建成后不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全厂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826.78吨/年。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现有工程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循环冷却水经循环水处理回收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部分作为脱硫塔用水,剩余部分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较严者,由电厂专用排污管接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大富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九)本项目应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控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各组成含量,禁止掺烧不符合环评要求的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现有项目不涉及此次技改的部分,仍应严格落实环审〔2015〕11号、粤环审〔2022〕296号等已批环评文件的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燃料种类、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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