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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方电网公司子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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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方电网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多元股东治理优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司子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部署,为推动集团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完善多元股东治理机制,发挥多元股东治理优势,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有力指导。
《意见》重在明确股权多元化总体战略与基本原则,《指引》则侧重提供实施路径与操作方法,聚焦“怎么做”,指导业务单位和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合规、高效、有序地推进子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将《意见》的战略意图转化为可执行、可落地的具体行动。
南网报专访南方电网公司法规部,解读《指引》落实落地的关键要点,为公司子企业依法合规实施股权多元化工作提供指引。
Q 如何最大程度保障引入的投资者是合适的伙伴?
公司法规部:《指引》要求建立契合的投资者引入机制,匹配战略需求以实现协同价值最大化,提出要开展投资者分类评估,基于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核心特征,系统辨析其资源优势与潜在局限。精准定位企业需求,运用SWOT分析法分析企业内部优势与劣势、外部机遇与挑战,明确自身核心诉求与市场吸引力,预判潜在投资者的赋能价值。建立需求导向匹配模型,实现需求与投资者的精准匹配。
Q 如何根据企业核心需求选择引入投资者类型?
公司法规部:例如,当企业核心需求为技术突破时,应优先引入技术型战略投资者;当需求聚焦供应链保障时,应优先引入供应链型战略投资者;当需求聚焦政策引导时,应优先引入政府性战略投资者;当需求聚焦市场拓展时,应优先引入市场型战略投资者;当需求聚焦用户平台资源时,应优先引入生态型战略投资者;当需求聚焦资金与产业发展时,应优先引入兼具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属性的产业基金投资者;当需求聚焦资本运作时,则重点考虑财务投资者。
Q 企业引入投资者后的股权比例应当如何设计?
公司法规部:《指引》要求企业根据科学设计持股模式,平衡控制权、资源协同与决策效率,持股模式主要分为绝对控制、绝对控股、相对控股、股权分散四类持股模式。例如,当处于绝对控制模式时,持股比例范围大于67%,第一大股东保持主导权,完全掌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权;当处于绝对控股持股模式时,持股比例在51%—67%之间,第一大股东可主导普通决议事项,但在修改章程、增减资等特别决议事项中需与其他股东协商;当处于相对控股持股模式时,持股比例在34%—51%之间,主导权并非企业的核心考量要素,但希望能够在普通决议事项发挥关键作用,拥有对持股企业修改章程、增减资等特别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当处于股权分散模式时,持股比例小于34%,企业以资源协同为主,除股东间另有明确安排,否则无法单方通过或否决修改章程、增减资等特别决议事项。
Q 企业引入投资者后的股权比例是否固定维持?
公司法规部:《指引》建议企业建立动态优化的股权调整机制,持续激发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例如,动态评估持股结构,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战略目标迭代、股东贡献评价等因素,对公司现有持股结构进行定期评估,打破股权“一次配置、长期固化”的静态模式。调整公司股权结构,通过股东协议明确战略贡献评价标准,约定未达预期时的股权调整路径与操作程序;运用定向增发等工具引入战略资源,优化股权比例;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可探索按绩效动态调整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工作动力。
Q 企业如何保障股权多元化过程依法合规?
公司法规部:《指引》要求规范有序引入投资者,提出规范股权多元化实施路径,通过制定股权多元化方案、评估企业价值、履行决策程序、路演推介、商洽谈判、挂牌交易、尽职调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签署交易协议、优化治理制度体系10项具体举措,确保交易依法合规有序开展。例如,商洽谈判可以通过明确择优标准与谈判要点,按照“优质股东匹配高比例股权”原则,制订竞争性谈判方案;把握磋商进程主导权,组建专业谈判小组,重点围绕股权结构、人事任命、经营管理及激励约束等核心条款开展深入磋商等。
Q 企业开展股权多元化应该如何对董事会席位、核心管理层人员进行设置?
公司法规部:《指引》明确对于董事会席位,建议企业结合股东数量、股权比例确定席位总数和席位分配,原则上我方在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对于董事长(董事)人选,原则上企业董事长(董事)由我方提名担任,或董事长(董事)人选的任命需经我方同意,最终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对于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对于总经理,建议企业争取总经理由我方提名,最终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我方在董事会中拥有主导权以确保其任命。对于总会计师,建议企业争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职位由我方提名,并能决定其任免。对于其他人员,建议企业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个性化需要,分别争取对负责采购、销售、技术的分管副总(总监)的任免权,以及相应职权的决定权,约定其在管理班子中的职责分工,且要接受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以及关于职权和报酬的决定。
Q 企业引入投资者后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多元股东优势?
公司法规部:《指引》提出通过完善多元协同顶层设计、搭建股东资源共享平台、做好股东资源转化应用、探索股东协同效果评估、健全股东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股东退出机制6项举措,充分发挥多元股东协同价值,推动多元股东从简单结合迈向长期共赢。例如,搭建股东资源共享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供需对接机制,定期发布企业在市场、技术、成本及融资等方面的具体需求清单,通过“股东协同工作组”进行精准匹配并跟踪落实进度;做好股东资源转化应用,可以实施项目全过程规范管理,将所有股东协同意向统一纳入合作项目库,实施规范化管理,明确各项目的目标、负责人、对接团队及时间节点,并建立定期跟踪机制等。
Q 企业如何对股权多元化的效果开展评估?
公司法规部:《指引》要求建立科学的股东协同评估体系,以衡量实效驱动持续优化,提出构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维度。例如,定量评估聚焦协同带来的直接业务贡献,如新增收入利润、联合研发成果、渠道降本与市场份额提升。定性评估关注战略支持、管理能力提升等软性价值;建立后评估与报告机制,定期将实际成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初始文件进行对比分析,识别差距与成因,提出评价意见与对策建议,形成“股东协同效应评估报告”,并反馈至各股东方;强化评估结果应用,以评估报告为重要参考,明确下一步协同方向与股权调整等决策。
Q 企业应当如何与多元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法规部:《指引》为企业提出利润分配参考,建议企业明确分红回报机制,重点关注分红决策、触发条件、比例和频率等。例如,在分红决策方面,重点关注临时分红、特殊情形下不分红的决策流程,是否需经特定比例股东同意。在分红触发条件方面,重点关注分红的前提,包括净利润要求、现金流量底线等,避免“虚盈实亏”下的违规分红。在分红比例方面,重点关注分红金额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可以约定例外情形。在分红频率方面,重点关注分红的常规频率,并明确决议后支付年限,避免久拖不付。
若是控股股东,重点关注分红决策权是否旁落,要排除参股股东对分红事项的一票否决权,防止参股股东倒逼高分红影响公司资金留存;关注是否存在“刚性高分红条款”,避免分红透支公司流动性;关注参股股东是否通过“分红补偿”“回购触发”等条款绑定控制权,例如拒绝“若未达标分红则控股股东需回购股权”的条款。
若是参股股东,重点关注分红收益底线,优先谈判“保底分红”或“最低分红比例”条款;可谈判“违约退出”保障,约定“分红违约触发条款”,例如“连续2年未达标分红,参股股东可要求控股股东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Q 企业如何引导股东行为长期化、协同化?
公司法规部:《指引》系统设计股东激励与约束安排,引导股东行为长期化、协同化,旨在实现“激励形容、约束有效”。例如,建立健全股东激励机制,针对战略投资者,可探索设计与资源导入、协同成效挂钩的股权绑定或动态调整机制,激励其释放长期产业协同价值。针对财务投资者,可研究设置与持股期限、资本支持力度相关联的利益保障或优先权利条款,鼓励其提供稳定长期资本支持。完善股东约束机制,针对战略投资者,可通过设定与资源承诺、协同目标达成情况相挂钩的里程碑式解锁条件,或约定竞业禁止等条款,确保其战略资源切实注入并服务于公司发展。针对财务投资者,可探索要求其作出最短持股期限承诺,或约定渐进式、有序的减持计划,以降低短期套利行为对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稳定的潜在冲击。
Q 股东退出有哪些合规途径?
公司法规部:《指引》提出“三类”股东退出通道,保障企业治理稳定与股东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合规、处置公允。例如,协议退出通道,应严格遵循章程与股东协议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法定退出通道,股东依法在特定条件下强制退出企业的情形(如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其他退出通道,针对存在解散、注销等股东主体资格丧失等情形,需按股东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退出程序。
Q 开展股权多元化的实操人员有哪些可参考的工具?
公司法规部:《指引》为了提升股权多元化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仅提供了完整的指导框架与流程图,还提供了投资者分类对比表、谈判要点参考、控制权工具、股权多元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股权多元化方案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模板等,帮助实操人员规避常见风险与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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