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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独立新型储能调峰补偿标准为400元/兆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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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主体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35kV以下的并网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参照本细则执行。
已通过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清算、结算,相关辅助服务品种不在本细则进行重复补偿。未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补偿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按本细则进行补偿。辅助服务市场暂停运行期间按照本细则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进行调用,因系统调峰需求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400(元/兆瓦时)。调度机构下达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曲线时,同时明确其参与调峰的时段和电力。多台独立新型储能可用于系统调峰的总容量多于系统调峰需求容量时,按独立新型储能装机比例分配储能调峰需求。
相关电能量市场规则或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对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及其调用顺序、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调峰困难时段,对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接受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控制,上调用电功率,增加用电量进行填谷进行补偿。在负荷高峰时段或者电力供应紧张时段,对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接受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控制,下调用电功率,减少用电量进行削峰进行补偿。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已参与现货市场不予补偿。当地需求侧响应政策已经给予补偿的,不重复补偿。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保障四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最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我办组织对《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川监能市场〔2024〕2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26年3月17日前发送至scnyjgbsc@163.com,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2.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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