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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征意见

2026-03-04 17:57
发布者:能源资讯
来源:能源资讯
标签:新能源机制电价辽宁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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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各地市政府牵头成立竞争性配置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直部门及市电网企业等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竞争性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在各地市驻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监督下,由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复核组,具体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科学有序开发我省新能源资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促进全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6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我委(新能源处)。

公示期: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6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86892532

邮箱:lnnewenergy@sina.com

附件:《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4日

附件

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科学有序开发我省新能源资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提升开发效率,促进全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清洁能源强省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程序规范。严格规范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全流程环节,所有参与竞争性配置工作人员均需签署廉政和保密承诺。

公开透明。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坚持公开透明,主动向全社会公开申报要求和竞争性配置情况。

二、适用范围

用于指导辽宁省内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各市需委托拥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本意见基础上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竞配工作细则。

三、工作组织

各地市政府牵头成立竞争性配置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直部门及市电网企业等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竞争性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在各地市驻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监督下,由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复核组,具体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四、配置程序

竞争性配置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原则,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专家评审程序

评审流程为:发布公告→企业报名→企业编制申报文件并递交文件→专家评审→确认结果。

1.发布公告。第三方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文件,细化配置要求。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竞争性配置通知并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发布。

2.企业报名。竞争性配置通知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有申报意向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报名。

3.递交文件。申报企业按照工作文件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根据竞争性配置通知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递交密封的申报文件,逾期不再接收。

4.专家评审。申报企业递交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各地市驻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竞争性配置工作组全程监督下,由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资格审查。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资格,递交材料是否完整,相关信息是否满足工作文件规定。

(2)专家评分。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组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复核。复核组现场同步复核专家组评分结果,确保专家评审打分客观公正。

5.确认结果。专家评审打分结束后,专家组、复核组与监督组共同确认评审结果,由第三方机构将结果报送至地市发展改革委。

(二)名单公示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拟上报候选企业名单(含排名及建设规模),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申报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竞争性配置工作组提出。竞争性配置工作组应当对反馈内容进行核实,若属实,将有关企业从名单中移除,同时按照评分结果递补其他企业,若无中选企业,则相应建设规模收回。

(三)上报候选企业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名单按程序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将最终候选企业及相应规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竞争性配置条件

(一)企业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相应承诺:

1.一个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参与单个项目的申报。

2.仅接受企业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体企业申报。

3.申报企业及其所属集团公司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时间以申报文件递交截止日为准。

4.申报企业一年内在辽宁省行政区域未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投运前不进行主体变更和股权转让。

6.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文件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7.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建设满足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生态恢复、海域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8.申报企业应承诺做好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行工作,配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运行监测,及时报送数据,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设计和技术方案的监督检查。

9.申报企业应承诺竞争性配置相关材料和数据仅用于本次竞争性配置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10.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11.申报企业应承诺自愿承担国家和省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二)竞争性配置评分标准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部分。

1.企业能力:主要考察企业投资能力、业绩水平、创新能力、诚信履约和企业落实能源保供社会责任等。

2.技术方案先进性:主要考察设备先进性、资源利用充分、创新融合方案、多能协同互补综合利用等。

3.投资合理性:主要考察投资构成、经济效益测算合理可行性等,考察申报企业落实国家创新举措、促进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战略产业发展壮大等因素。

4.降本措施:主要考察设计优化、集中采购、数字化管理、降低物流成本、产业协同降本以及其他降本措施。

5.项目成熟度:主要考察风、光资源情况及前期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

6.调峰调频能力:主要考察申报企业及其控股集团省内控股项目调峰调频能力。

六、惩戒措施

项目推进进度等未达到申报材料承诺条件的,对中选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十五五”期间新能源项目参选资格。

2.各地市对其“十五五”期间提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限选、限核、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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