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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抽水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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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通过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重点考察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相关业绩、管理运营能力等要素。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抽水蓄能。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开发建设前置条件。投资主体确定后,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开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投资主体应按照时限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各项工作,对工作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抽水蓄能项目,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对难以按照原定时序实施或投资主体主动退出的项目,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收回项目开发权或引入其他投资主体,按程序补选替代项目或滚动纳入次年发展规模。
抽水蓄能项目核准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含场址范围)、装机容量、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等主要核准内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对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核准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从严审核工程投资增加,经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核准变更程序。
抽水蓄能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应由电网企业建设。电网企业在电网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充分做好与抽水蓄能项目建设计划衔接,做好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确保送出工程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满足抽水蓄能项目并网运行需求。
原文如下:统筹考虑电价承受能力!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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