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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力市场新型储能参与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储能充放电申报模式等不再适用

2026-03-23 17:20
发布者: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
标签:新型储能储能电站储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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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陕西电力市场新型储能参与交易实施细则》等4项细则修订(废止)情况意见建议的通知。拟修订《陕西电力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版)》(陕西交易〔2025〕66号)、《陕西电力市场新型储能参与交易实施细则》(陕电交易〔2024〕45号)2项细则。拟废止《陕西电力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版)》(陕西交易〔2025〕126号)、《陕西电力市场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交易机制及对应结算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版)》(陕电交易〔2023〕32号)2项细则。

其中,《陕西电力市场新型储能参与交易实施细则》删除在现行市场模式下不适用的条款,一是依据《陕西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6〕11号),储能充放电申报模式等中长期交易结算模式不再适用,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二是结合陕西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实际,新型储能参与省内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结算条款已不适用,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

三是国家已出台新的储能价格政策,应以国家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为准,建议删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六条独立储能应提前在常规交易模式和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模式参与。执行月前的规定时间内,独立储能向交易中心申报选择常规交易模式或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确认后在执行月内不得更改。原则上只有在常规交易模式交易合同执行完毕后,方可参与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独立储能单一时刻持有合同对应电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充、放电功率。

第十七条独立储能参与常规交易模式流程如下:

(一)双边交易。独立储能在开展双边交易时,应先进行充电类交易,再进行放电类交易。先以电力用户身份与发电企业达成购电交易,确定每日的充电时段及充电电量,购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然后再以发电企业身份,与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达成售电交易,确定每日的放电时段及放电电量,售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日充电和放电时段不能重叠。

(二)集中竞价。独立储能可同时以电力用户身份和发电企业身份参与集中竞价,但充电和放电不能在同一时段进行。集中竞价出清时,应将独立储能充电和放电电量作为约束条件统筹考虑。

(三)挂牌交易及滚动撮合交易。在交易中心组织的挂牌交易及滚动撮合交易中,独立储能可以电力用户身份申报购电,也可以发电企业身份申报售电,但充电和放电不能在同一时段进行。申报价格由独立储能企业根据市场规则自主确定。(四)合同转让和回购交易。独立储能可以电力用户身份或发电企业身份参与合同转让交易,在充电和放电能力范围内,购入或售出合同电量。针对已经签订的合同,独立储能也可以与交易对手方进行合同回购交易。独立储能若在双边交易、集中交易中,只达成充电或放电交易中的一种交易而无法履约时,可通过合同转让或回购交易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独立储能参与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操作流程如下:

(一)充放电交易申报。参与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的独立储能根据交易中心的交易组织安排,最晚在运行日(D日)前两天,即D-2日,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确定D日的充电、放电时段及分时电量曲线。

(二)交易电量校核。交易中心D-2日对独立储能的申报信息进行电量校核,也可在申报前设置申报限额。独立储能申报充、放电功率不高于其额定充、放电功率,申报的单次充电或放电电量不超过其额定容量。

(三)调度安全校核。交易中心对独立储能的申报信息进行电量校核通过后,D-2日提交省级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

(四)交易出清与结果发布。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独立储能参与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最终出清结果并发布,作为中长期交易结算依据。

第三十三条独立储能中长期合同电量部分按照“照付不议”原则结算,充电合同支付购电费用,放电合同获得售电收入。具体如下:

(一)常规交易模式充电合同电量、放电合同电量均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

(二)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出清的充电电量,按当月用户侧省内中长期交易对应时段均价结算(未形成分时交易价格时,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均价结算,当月竞价无成交则按最近一个月竞价交易均价结算,以下同)。

(三)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出清的放电电量,按当月发电侧省内中长期交易对应时段均价结算(未形成分时交易价格时,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均价结算)

第三十八条 选择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的独立储能放电出清电量电费与充电出清电量电费差额资金纳入不平衡资金。

第三十五条独立储能参与省内辅助服务市场的,省内辅助服务出清充电电量超出中长期交易充电合同(在充放电曲线申报模式下为出清电量,下同)部分的电量,按当月用户侧省内中长期交易对应时段均价结算(未形成分时交易价格时,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均价结算);省内辅助服务出清放电电量超出中长期交易放电合同部分的电量,按当月发电侧省内中长期交易对应时段均价结算(未形成分时交易价格时,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均价结算)。

第三十九条独立储能中长期市场充电偏差电量费用视为用户侧偏差电量费用、放电偏差电量费用视为发电侧偏差电量费用,均纳入不平衡资金。选择参与中长期市场的独立储能按其放电电量参与不平衡资金分摊,不平衡资金分摊细则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四十一条独立储能充电时视同大工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未形成分时交易价格时,结算时购电价格需在交易价格基础上继续执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现行峰谷电价政策。形成分时交易价格后,以市场分时电价作为购电价格。

原文可见:《陕西电力市场新型储能参与交易实施细则》等2项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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