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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电侧容量补偿标准:暂按370元/kW·年执行,执行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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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政策意见的函,对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办法、电力市场报价替换办法、发电侧运行成本补偿和调查实施细则进行意见征集。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根据通知,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实时范围主要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省间外购电(目前暂仅考虑直流通道送电方式)。其中,本年度辽宁省容量补偿标准暂按照370元/千瓦·年(含税)执行,执行期限1年。执行期满后,根据测算情况,结合市场运行情况、机组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可靠容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可靠容量电费=可靠容量 × 容量补偿标准 × 容量供需系数 - 扣减费用
电网侧独立储能可靠容量=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时长 / 前3年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 × 最大放电功率。其中,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大于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时取1,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取年度最高及最低温度下实测放电功率的较小值。
容量供需系数=目标年系统总容量需求 / 总可靠容量。考虑目前对净负荷预测存在难度,可暂参考近3年系统容量供需比的较大值。初期,考虑用户电价承受能力,数值大于1时取1。
通知指出:容量电费按月结算,按年清算。各类型机组的年度可靠容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予以核定。以激励机组增强顶峰能力为目标,对其实际提供的容量与未达到调度指令或年度核定的可靠容量之间的缺口容量进行扣减,实行“按效付费、按年清算”。
费用分摊方面,可靠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及外送电(不含以独立控制区外送的)按当月用户用电量及外送电量比例分摊,由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按年清算,在系统运行费用下设“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科目。新建煤电机组、纳入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自正式商运次月起执行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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