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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领域新型主体市场化响应实施细则(试行):包括正调节和负调节2个品种

2025-05-07 15:47
发布者:能源资讯
来源:能源资讯
标签: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浙江售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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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印发《浙江电力领域新型主体市场化响应实施细则(试行)》,市场化电力响应的市场成员包括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新型主体等。新型主体现阶段主要为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扩大主体范围。

市场化电力响应包括正调节和负调节2个品种,标的为运行日(D日)的尖峰(正调节)或低谷(负调节)的若干个半小时时段。

微信截图_20250507092426.png

交易限价:

正调节:报价范围为0~1200元/兆瓦,其中:正调节需求在0至100万千瓦(含)时,申报价格≤800元/兆瓦;在100至200万千瓦(含)时,申报价格≤1000元/兆瓦;在200万千瓦以上时,申报价格≤1200元/兆瓦。

负调节:报价范围为0~400元/兆瓦,其中:负调节需求在0至100万千瓦(含)时,申报价格≤300元/兆瓦;在100至200万千瓦(含)时,申报价格≤350元/兆瓦;在200万千瓦以上时,申报价格≤400元/兆瓦。

电力交易机构采用“集中竞价,边际出清”模式,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新型主体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响应量依次成交,直至达到市场化电力响应需求规模,形成市场化电力响应资源储备库,成交响应最后0.01兆瓦的申报价格为交易边际出清价格,若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新型主体的报价确定,则按各家该时段申报容量比例分配出清量。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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