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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励经营主体按照自然年或自然年的剩余月份进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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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市场系列规则意见的通知。
其中《湖南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电力用户按照注册分类管理要求选择参加电力批 发市场交易或电力零售市场交易。10kV及以上供电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可以选择电力批发市场交易或电力零售市场交易; 10kV以下供电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通过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购电。
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全部电量 需通过批发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和零售交 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零售交易的最小签约与结算周期为自然月。零售合同签订的周期不低于1个月,不超过签约自然年的年末(不跨年)。鼓励经营主体按照自然年或自然年的剩余月份进行签约。
文件提出,由于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技术支持系统差错 或人员工作差错等原因,需调整零售用户历史用电量,电网 企业应按照差错发生月份的市场化交易价格进行退补。单个电力用户差错电量小于100兆瓦时的,或差错月电费 发行后超过3个月,原则上不联动计算经营主体的结算清算及 电费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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