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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参与省内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发/用电单元分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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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市场系列规则意见的通知。
其中《湖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市场结算按自然月为周期开展。电力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方式,以小时为基本计算时段,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账单;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市场经营主体发布。电力辅助服务、零售市场依据有关规则明确的周期开展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市场经营主体发布。
市场经营主体电能量结算电价执行方式为:
(一)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需明确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中长期结算参考点可以选为发电侧上网节点或现货市场统一结算点。市场初期,市场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暂选为日前现货市场统一结算点。
(二)发电侧、独立新型储能上网侧、独立新型储能下网侧的现货市场结算电价为所在节点的节点电价。每小时节点电价等于该小时内每15分钟节点电价的算术平均值。
(三)批发市场用户、虚拟电厂发电单元、虚拟电厂用电单元的现货市场结算电价为统一结算点电价。
(四)零售市场用户以售电公司与其签订的零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开展量价清分。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电网企业月度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结算。
(六)对于非市场化机组,实际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
火电以机组为单位作为结算单元,新能源、抽水蓄能、独立新型储能、水电等以场站或同一并网点机组为单位作为结算单元。虚拟电厂发/用电单元分别作为结算单元。参与现货交易的发电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其交易单元、调度单元、结算单元原则上须保持一致,调度单元与结算单元不一致时,结算单元应与调度单元建立单元映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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