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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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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广东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提到,探索建立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机制,推动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现货”电能量交易,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虚拟电厂主动参与系统调节,有序衔接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交易品种,提升电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鼓励虚拟电厂技术和新业态多元发展应用,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发展。
注册生效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在交易系统与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签订参与交易品种的资源代理合同,确立聚合关系。参与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交易、需求响应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虚拟电厂运营商需默认参与需求响应交易,参与电能量交易的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同一周期内,同一电力用户、发电项目仅能与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确立聚合关系。
选择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电能量交易的光伏(含分布式光伏)、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独立储能,按企业办理市场注册后,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资源代理合同,合同中明确代理发电项目清单,以发电项目为单位确立聚合关系。在光伏、风电计量关口内并网的电源侧储能与发电项目视为一体。发电项目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聚合关系期间,不单独参与电能量交易(含绿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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