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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1 版):新能源场站“报量报价”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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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意见的通知。文件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其中,《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1 版)》明确,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现货市场的运营、管理、组织与实施。
参与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的国网黑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调的公用燃煤机组均以机组为单位参与现货市场。其中: 10 万千瓦及以上的为竞价燃煤机组,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竞价;10 万千瓦以下的为非竞价燃煤机组,依据供热、供汽需求以及中长期合约情况申报D 日分时发电需求曲线,经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审核后,在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场站(含风电、太阳能场站)应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独立预测、独立遥测等功能,且需申报功率预测曲线。不满足条件的新能源场站以价格接受者身份参与现货市场,集中式风电、光伏场站需申报功率预测曲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场站无需单独申报功率预测曲线。
除上述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类型外,水电、生物质(含沼气及垃圾)发电以及自备电厂等,暂不参与现货市场。满足电力市场注册条件的背压机组(只在供热期间运行的燃煤机组)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后,自愿参与现货市场,参与方式及申报要求与非竞价燃煤机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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