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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2.1版):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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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意见的通知。文件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2.1版)》明确,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以下称“电力市场”)运营及管理,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专指省级电力市场。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通过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
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电力用户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的方式参与电力交易。 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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