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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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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意见的通知。
文件包括了《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九个细则。
《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指出,调频服务提供者(下文简称“调频单元”)为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满足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包括并网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
并网发电单元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 10 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下文简称“燃煤机组”)、发电受阻的新能源场站。
并网发电单元投资建设配套储能装置的,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作为联合主体参与调频市场;配套储能满足相关独立储能要求时,与并网发电单元协商一致后,可自愿转为独立储能运行,并作为独立储能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与直控型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相关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调频单元参与调频市场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具备 AGC/APC 功能,并实时将 AGC/APC 设备的运行参数传输到电力调度机构的主站系统,确保能够根据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调频响应。
加装 AGC/APC 设备的调频单元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 AGC/APC 功能。其中,新型经营主体应具备参与调频市场的能量监测与管理系统,能量状态相关参数与电网实时交互满足相关信息通信要求。
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方面。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者包括参与现货市场的燃煤机组与新能源场站、独立储能等。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符合规定的调频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要求,结合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对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修编,形成了《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7月28日至8月26日,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全虹达82628148
邮箱:hljfgwyxc@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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