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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市场成本调查工作方案发布

2025-08-06 17:46
发布者:小懂
来源:小懂
标签:电力市场新能源上海售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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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包括《上海市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工作方案》、《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上海市电力市场成本调查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

《上海市电力市场成本调查工作方案》文件明确,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开展发电价格管理过程中,对燃煤、燃气、燃油、新能源等发电项目实施的成本调查行为。

详情如下:

上海市电力市场成本调查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电力市场成本调查行为,合理确定发电成本、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开展发电价格管理过程中,对燃煤、燃气、燃油、新能源等发电项目实施的成本调查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国家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费用或者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二章 调查流程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成本调查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调查结论负责。

第五条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应当以满足发电并网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单一项目为主体。调查数据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或税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发电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六条 调查程序

(一)资料收集

价格主管部门向发电企业下达《成本调查函》,明确调查范围、调查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等内容,发电企业根据要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实地调查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驻企业现场,开展一致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实地调查了解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三)出具报告

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初步意见并征求发电企业意见,最后根据各项目调查情况汇总,出具《成本调查报告》。

第三章 调查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七条 发电企业项目成本构成

新能源发电项目成本由资产折旧及摊销费、材料修理费、职工薪酬、财务费用和其他运营费用构成。燃煤、燃气、燃油等其他发电项目成本构成内容及归集办法另行明确。

(一)折旧及摊销费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发电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直线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1.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形成的固定资产,从主业分离出去的辅业或者多种经营等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折旧不计入调查成本。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行业标准确定。无形资产中特许经营权费用按特许经营年限分摊。土地使用权费随建筑物提取折旧。海域使用权费按照使用权年限分摊。

3.多个新能源发电项目存在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按照装机容量、发电量或收入的比例分摊计入相关成本。

(二)材料修理费

材料费、修理费按照调查期间平均水平计入成本,如有长期协议的,按照协议年限分摊计入成本。

(三)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支出等。职工薪酬按照调查期间最末一年水平计入。部分人员身兼多个项目职务的,其人员费用按照工作量或收入的比例分摊计入相关项目。

(四)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收支、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确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国家要求的部分,借款利息不计入成本。

(五)其他运营费用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调查期间平均值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需要分摊的,可按照项目装机容量、发电量或收入的比例分摊计入成本,也可参考市场公允形成的单位装机容量管理费用计入成本。

(六)不得计入调查成本的费用

1.虽与发电业务有关但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或有其他收入来源补偿的费用;

2.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3.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4.其他不计入新能源发电成本的不合理费用。

(七)单独列示费用

储能配套项目的折旧及相关费用、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开发或运行中的非技术成本,在调查补充事项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八条 发电企业电量

(一)发电量数据以上海市电力公司计量为准,上网电量数据以结算单为准。电量数据按照调查期间平均水平确定。

(二)全额上网的项目厂用电率,区分发电类型确定。

(三)新能源项目弃电损失,因电网限电导致的电量损失,按合理比例(如历史均值)计算;因发电企业自身运营问题导致的停机电量损失,不计入调查电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经营者义务

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项目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发电项目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发电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1.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2.经营管理方式;3.组织机构设置。

(二)项目基本情况:1.立项文件;2.投资及电量情况;3.借款和利息台账及相关合同、文件。

(三)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1.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2.至末级科目余额表;3.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

(四)发电成本调查表:成本调查表及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依据。

(五)资产类资料:1.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卡片清单;2.工程决算报告;3.主要设备采购合同。

(六)电量类资料:1.发电量、上网电量及单价、电力销售收入等;2.厂用电量计量数据;3.市场化交易电量与保障性收购电量划分等。

(七)政府补贴明细。

(八)与发电成本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调查纪律

成本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成本调查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方案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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