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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回天新材创始人被判刑七年多,罚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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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章锋先生送达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章锋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7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章锋先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章锋等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对章锋的定罪量刑)、第二项,维持其他项;
上诉人章锋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章锋先生自2022年1月起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判决为股东个人行为,不影响公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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