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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36号文承接方案征意见:增量项目首次竞价范围0.199-0.332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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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新能源消纳衔接机制。“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在省间现货、省内现货以及辅助服务等市场(考虑时间上最后一个市场)组织完成后,因自身报价因素导致的未上网电量,不纳入系统原因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针对新能源大发时段导致的消纳问题,统筹制定新能源消纳利用排序。原则上“报量报价”项目依据报价进行排序,报价相同的项目可按照等比例方式消纳。探索定期开展新能源企业预测偏差排序,并与弃电排序进行动态挂钩,激励新能源企业提高预测精准度。
(九)建立发电机组成本调查制度。结合山西电网能源结构特性,制定市场化机组成本模型、调查制度和核算规则。定期开展不同类型机组启动成本、空载成本、变动成本及固定成本调查工作,分类测算各类型机组成本水平及波动趋势。通过逻辑校核、交叉验证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我省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和电价机制不断优化提供支撑。
(十)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多维度多指标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交易情况、涉价信息披露情况、结算科目、各类费用规模、各类主体收益和费用分摊情况、市场限价等价格信息的监测工作。电力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预警,分析异常原因,提出处置方案,确保电价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
三、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按要求完善电力市场有关价格机制,密切跟踪市场价格波动、新能源发电成本和收益变化、终端用户电价水平等,定期评估改革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影响,及时总结改革成效,优化政策实施;牵头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推动各项工作有序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国家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牵头完善电力现货、中长期、绿色电力交易、电力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和结算规则,确保新能源按期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积极提供技术支撑,做好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及竞价平台搭建工作,密切配合开展新能源入市、机制电价等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做好合同(协议)签订、电费结算等,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执行结果单独归集,按规定披露市场有关信息,及时向电力用户解释系统运行费用结构变化等。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与市场主体沟通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凝聚改革共识,共同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本方案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山西省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2.山西省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附件1
山西省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山西省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不含外送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制电价指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的电价水平。机制电量指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量规模。执行期限指新能源机制电价执行时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投产指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全部建成并网(即全容量并网)。
第六条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七条 存量项目区分集中式风电、光伏,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别审核认定。
第八条 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发布公告、企业申报、电网审核、项目公示、结果公布程序组织。
第九条 拟申报纳入存量项目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核准(备案)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项目除外)、营业执照、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等。
第十条 集中式风电、光伏投产按以下原则认定:
集中式风电、光伏主要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认定。单个项目分批次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以最后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投产时间作为其全容量并网时间,投产容量为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累计容量。
其中,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与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容量一致且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认定为存量项目。
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大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容量且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机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可认定为存量项目,容量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累计容量确定;也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放弃纳入存量项目,在核准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全部并网后按增量项目政策执行。
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并网发电但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原则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企业对具体投产时间和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日期作出承诺后,可认定为待定存量项目,待企业按期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按前款原则审核认定。逾期未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认定为增量项目。认定为增量项目的相应扣减已结算机制电费。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网企业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认定。其中,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认定为存量项目。
第十二条 分散式风电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记载的信息认定。其中,并网调度协议记载的投产时间为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的,认定为存量项目。
第三章 机制电量
第十三条 机制电量规模按照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妥善衔接确定。
第十四条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按照其上网电量乘以其机制电量比例确定。已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的新能源项目,其当月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电量(含多年、年度、季度交易分解至当月的)超出实际上网电量减去机制电量部分,于当月从机制电量中相应扣减。新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的新能源项目,其当月绿色电力交易合约电量(含多年、年度、季度交易分解至当月的)超出实际上网电量减去机制电量部分,于当月从机制电量中相应扣减,后续年度相应扣减机制电量比例(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电量部分,从机制电量与实际上网电量中同步扣减,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制电量比例原则上按照具体新能源项目2022年7月至2025年5月非市场化电量平均占比确定。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从实际上网电量中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项目,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按项目2024年实际上网电量确定。2024年以及2025年1-5月投产的项目,按年度进行折算确定。
第十七条 2025年,新能源项目可在核定的机制电量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2026年及以后,新能源项目每年可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第四章 机制电价
第十八条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
第十九条 机制电量每月按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的差价进行场外结算。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区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结算限价前所有时点和所有节点)确定。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管理,在系统运行费用中单列“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科目,按月测算、滚动清算。
第二十条 机制电量只进行一次差价结算。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照额定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应容量后的最大上网能力确定。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机制电量对应的场内交易电价按照所在节点实时市场分时价格进行场内结算。
第二十二条 纳入机制且确定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的新能源项目,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缺额部分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第五章 执行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机制电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原则上与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衔接,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具体到月)较早者确定。
第二十四条 剩余生命周期利用小时数等于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减去机制电价执行前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
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风力发电项目,我省各市均为四类资源区,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6000小时。
光伏发电项目,我省大同、朔州、忻州、阳泉为二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26000小时;其他各市为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22000小时。
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年、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等,均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分期并网项目的执行期限起始日期为首台机组并网时间,即集中式风电、光伏按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首台机组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分布式光伏按照电网企业信息系统中记录的首台机组并网时间认定,分散式风电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记载的首台机组并网时间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纳入存量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机制电价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行业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2
山西省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山西省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5〕****号)等文件,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产的新能源项目(简称“增量项目”),不含跨省跨区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制电价指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的电价水平。机制电量指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量规模。执行期限指新能源机制电价执行时间。市场交易按照存量项目有关规则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投产指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全部建成并网(即全容量并网)。
第六条 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制电量
第七条 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机制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机制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年度新能源预计投产规模×合理利用小时数×(1-新能源平均厂用电率)×机制电量比例×调节系数。初期,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可分风电、光伏两种类型分别确定。
其中,年度新能源预计投产规模根据能源投产规划、计划确定;合理利用小时数按照风电、光伏近三年平均值确定;新能源平均厂用电率按照近三年全省平均水平确定;机制电量比例原则上按照新能源项目2022年7月至2025年5月非市场化电量平均占比确定;调节系数根据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设定。
第八条 单个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为避免入选项目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非理性报价,单个增量项目申报纳入机制的电量原则上应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在组织竞价时设定申报上限。入选项目月度结算时机制电量比例按照申报机制电量上限比例执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结算机制电量时要在竞得机制电量的基础上扣除自发自用电量。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缺额部分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项目装机容量×近三年本地区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平均厂用电率)×上限比例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项目装机容量×近三年本地区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平均厂用电率)×上限比例(含自发自用电量)
近三年本地区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本地区指所在设区市。
平均厂用电率按照近三年全省平均水平确定,其中低压分布式光伏项目(380V/220V)暂按0考虑。
上限比例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及新能源发展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聚合商应为代理的每个项目分别申报机制电量,其可申报机制电量上限为所代理每个项目的可申报机制电量上限之和。
第十条 机制电量申报单位为“兆瓦时”,保留小数点后面3位。
第三章 机制电价
第十一条 机制电价由竞价形成,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排序,直至申报电量满足竞价电量总规模。最后入选项目申报电价即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其入选电量不足申报电量的按申报电量全额成交。初期,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差异较大,具备竞争条件的,按风电、光伏两类分别组织竞价,分别形成机制电价。
第十二条 竞价上限考虑增量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为避免无序竞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首次竞价上限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下限为0.199元/千瓦时(含税)。
第十三条 竞价通知发布前已全容量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竞价时,可自主选择按直接接受竞价结果方式确定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选择该模式的项目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协议,仅需申报装机容量,无需单独申报电量、电价,由竞价组织机构在竞价过程中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机制电价申报价格单位为“元/千千瓦时”,保留小数点后面3位,含增值税。
第四章 执行期限
第十五条 执行期限按照风电、光伏项目回收初始投资(不考虑相关收益)的平均期限确定。
第十六条 执行机制电价的起始时间:
入选当年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开始执行;入选当年未投产的项目,自竞价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5年首次竞价入选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执行。
未按申报日期投产的项目,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聚合商代理项目的投产时间按所有项目中最晚投产时间确定。
第五章 竞价主体
第十八条 竞价主体为已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和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可委托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每年度,单个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主体仅可选择一家聚合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竞价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增量项目不得参与竞价:
(一)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二)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三)近三年存在骗取入选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五)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聚合商应与代理项目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及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 竞价主体资质。
(一)已投产项目
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应具备: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发电业务许可证(暂未取得的提供书面承诺)、营业执照、并网调度协议。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具备: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非自然人项目)、居民身份证明(自然人项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其中,聚合商需提供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协议。
(二)未投产项目
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业主资信证明、项目建设场址使用(租赁)协议或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如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等)。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厂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户用分布式光伏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居民身份证明、自有住宅产权证明。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场址使用(租赁)协议或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如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等)。其中,聚合商需提供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协议。
第六章 竞价组织
第二十三条 竞价工作按照发布通知、提交资料、审核公示、提交保函、组织竞价、结果公示、结果公布、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发布通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竞价通知,竞价通知应包括:竞价主体、竞价时间、竞价分类、电量规模、竞价上下限、执行期限、履约保函要求等内容。省电力公司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竞价通知,3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价公告,明确竞价组织方式、组织程序、时间安排等具体事宜。
每年竞价通知原则上于10月底前发布。其中,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量项目竞价通知于2025年*月发布。
第二十五条 提交资料。拟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按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竞价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核公示。省电力公司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汇总项目有关信息,归集项目所属一级集团信息,开展市场集中度监控。若审核中发现材料缺失的,拟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需在限期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取消其当年竞价资格。初审情况及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审定后,省电力公司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提交保函。通过资质审核的新能源项目、聚合商,应按照竞价公告提交履约保函(未通过聚合商参与竞价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免交履约保函)。已投产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不符合规定的,需在限期内按要求重新提交,逾期未重新提交或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当年竞价资格。
保函金额=项目核准(备案)装机容量×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上网电价(不含可再生能源补贴)×调节系数,系数暂定为10%。保函金额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项目承诺的投产日期后一年。
具备条件时,新能源项目可通过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参与竞价。
第二十八条 组织竞价。已提交履约保函的项目(含免交履约保函的新能源项目),应按照竞价公告明确的日期申报竞价电量和电价。竞价开始后竞价电量和电价将自动封存,不得更改。
竞价主体申报完成后,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当日内完成边际出清。
为确保竞争充分,机制电量申报总规模与核定总规模比率原则上不低于1.2,否则相应调减核定机制电量规模直至满足比率要求。比率取值根据新能源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结果公示。省电力公司按照出清结果公示拟入选项目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单个项目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类型、入选电量、机制电价、申报投产时间。聚合后统一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聚合商名称、入选总电量、代理项目名称、代理项目类型、代理项目入选电量、机制电价、代理项目申报投产时间。如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电力公司提出,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第三十条 结果公布。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省电力公司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审定并发布竞价结果。当次竞价未入选项目可继续参与后续竞价。
第三十一条 签订协议。竞价结果公布1个月内(截止时间应在12月31日前),电网企业与入选项目签订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协议(简称“差价结算协议”)。差价结算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到期后自动延续,期限届满前,双方可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
已入选项目(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因自身原因,未按期签订差价结算协议的,视同自愿放弃机制电价、电量,不得参与后续年度机制电价竞价。电网企业应做好告知工作。
第七章 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并网服务,建立并网进度跟踪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接网工程建设及并网调试工作。入选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投产,并按要求定期向电网企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入选项目未按期投产,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延期投产超过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未来一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延期投产超过12个月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未来三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并且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聚合商代理项目作为整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履约保函使用。未入选项目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入选项目在按期投产后,可申请退还保函。聚合商代理项目共用一份保函,其代理入选项目全部全容量并网后可申请退还保函。
对延期投产不超过6个月的项目(含聚合商),按延期天数扣除履约保函金额,每日按金额的1‰计算,剩余履约保函金额在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新能源项目;对延期投产超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含聚合商),按延期天数扣除履约保函金额,每日按金额的2‰计算,剩余履约保函金额在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新能源项目;对延期投产超12个月及以上的项目(含聚合商),扣除全部履约保函。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第三十五条 竞价主体在材料申报、竞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报价等扰乱竞价秩序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三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
第三十六条 山西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水电自供区等负责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料收集、资质审核、保函收取等工作,并统一对接省电力公司搭建的竞价平台;根据新能源项目竞得机制电量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并按月向省电力公司提供差价结算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竞价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严禁擅自对外泄露项目申报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行业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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