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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光储协同!湖北下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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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湖北省能源局下发《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提到,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场所属于公共机构的,其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属于工商业厂房的,其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执行。
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和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消纳监测等工作,持续提升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适用于省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均可依法依规投资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等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所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一致。《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号)同时废止。
详情可见:《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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