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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丘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提醒函

2025-09-03 17:54
发布者:能源小咖
来源:能源小咖
标签:转供电电价山东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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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山东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函。文件明确,对于违反电价政策标准,存在擅自提高终端用户电价上浮幅度、变相增加用电成本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详情如下:

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全市各转供电相关主体:

为切实规范全市转供电环节用电价格行为,进一步减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各转供电主体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有关问题,提醒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依据

《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要求,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二、自觉做好价格公示

转供电主体要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或者利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收费公示栏(价目表)等形式,公示电费及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做到标示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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