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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细则:经营周期按光伏20年/陆上风电20年/海上风电25年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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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配套细则包括《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能源发电成本以经营周期平准化度电成本进行测算。光伏发电项目经营周期原则上按20年考虑,陆上风电按20年考虑,海上风电按25年考虑。
详情如下:
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有关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机制,推动完善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下同)的发电成本测算。
第三条 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新能源发电类型、发电容量、地理(海域)位置等因素进行测算。同类机组采用同一标准,投产不满一年的机组参照同类型机组的测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成本测算
第五条 新能源发电成本以经营周期平准化度电成本进行测算。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经营周期原则上按20年考虑,陆上风电按20年考虑,海上风电按25年考虑。
第七条 新能源发电成本主要包括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和财务费用。
第八条 折旧费,是指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计提的费用。其中固定资产折旧费采用直线法计算,净残值率按5%考虑。
第九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新能源发电项目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海域(土地)使用费、保险费用、人工成本和其他费用等。
(一)材料费,是指新能源发电项目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包括自行组织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
(二)修理费,是指新能源发电项目为了维护和保持发电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三)海域(土地)使用费,是指新能源发电项目为获取土地或海域使用权,定期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租赁费、土地征用补偿费、海域使用金、海域租赁费等。
(四)保险费用,是指新能源发电项目为转移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责任风险或人员意外等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包括发电设备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然灾害险等。
(五)人工费用。指从事新能源发电项目日常运行的职工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临时用工支出等。
(六)其他费用,是指新能源发电项目正常运营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新能源发电项目为筹集建设营运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中长期还贷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80%,利率不高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一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具体成本测算参数对标行业先进水平,结合我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根据浙江省能源局发布的各类新能源发电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测算。
第十三条 度电成本测算,度电成本=全寿命周期成本费用/全寿命周期上网电量。其中,全寿命周期成本费用=∑(年折旧额+年运维成本+年财务费用)/(1+折现率)。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总体协调与政策指导,制定成本测算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首次测算参考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工程概算和可研报告,结合我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实际情况核定;当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价触发下限时,需启动新一轮成本测算工作。
第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做好成本测算配合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数据和佐证资料。新增新能源发电项目需及时按照规定格式提供投产当年的项目概算、可研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发电企业法定代表人需签署《数据真实性承诺书》,对提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落实属地发电企业数据提报责任,重点核查数据完整性、格式合规性及异常波动,并协助开展现场核实与问题整改。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完成全省数据合理性复审,结合历史数据、行业基准值及市场动态进行交叉验证,对存疑数据要求发电企业补充说明或重新提报。对于虚报、瞒报数据的企业,其数据不再纳入成本测算系统。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根据审核通过的数据,完成各类型新能源发电成本模型更新,形成《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成本测算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发电项目成本测算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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