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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20版)修订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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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20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自主参与绿电交易,分布式新能源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方式参与绿电交易。同一分布式新能源经营主体的发电户号仅可与一家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原则上聚合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按自然月生效。
绿电批发交易周期包括多年、年度、月度、月内。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月内可参与电能量交易。
为加强省间、省内市场衔接,根据北京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省间96点电力合约,省内平台自动转换成48段合约。其中,48段电量合约根据96点电力曲线逐段积分求和,得出每半小时合约电量;48段合约电价,根据96点电力电价曲线加权计算,得出每半小时合约均价。后续,待北京电力交易平台发布48段电量合约后,则直接执行其发布结果。
以聚合形式参与绿电交易的,各分布式发电户号按当月合同电量(分解后)、发电企业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在当前合同存续期内,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以绿证价格次次月结算,费用单列。同一分布式发电户号与多个电力用户签约的,该分布式发电户号对应于各电力用户的上网电量按合同电量占比拆分确定。若分布式电源过户销户时,电网企业推送过户销户信息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需在最近一个绿电结算周期内及时反馈结算依据至电网企业。
针对浙江省内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正式实施之日时,已完成交易组织、但未开展结算的省内绿电交易合同,因已有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其电能量部分不再赋予政府授权合约,差价合同维持原规则不变;绿证部分按新规则结算。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20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2.0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1)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按照意见反馈模板(详见附件 2)格式填写,通过邮箱(zjpxgwh@163.com)反馈书面意见(excel 表格)和对应 pdf 扫描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意见接收时间截止 2025年 9 月 10 日中午 12:00。
附件:1.《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2.0 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模板
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25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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