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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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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经营主体范围包括:
(一)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光热等),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二)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三)低价保供电源(含网留电厂)义务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
原文如下:
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
为规范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持续挖掘系统调节潜力,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甘肃市场实际,对《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2〕238号)进行修订,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10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甘肃能源监管办。
联系人:田 甜
电 话:0931-2954861
邮 箱:scgsb@nea.gov.cn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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