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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0版)征求意见稿: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方式与零售用户开展零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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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0版)》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包括《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吉林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吉林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吉林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0版)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服务关系有效期暂为自然年。
关于零售市场结算,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方式与零售用户开展零售交易,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向自主选择,签订电子化零售合同,电力交易机构依据零售合同开展交易结算。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三方签订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电网企业依据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开展电费结算。
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电力交易机构以绑定的零售用户可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开展量价日清分,出具日清分单据,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
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力交易机构以零售用户可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按月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
售电公司在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前,须根据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需求,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交易电量需求。零售用户以月度可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作为其市场化结算电量。售电公司以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之和,作为其市场化结算电量。
零售市场结算电价包括:零售用户结算电价、偏差电价。结算电价的定价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分时/非分时固定价格、分时/非分时固定服务收益、分时/非分时价差分成。其中,选择分时定价合同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须约定分时电量,在规定的合理价格区间内约定各时段零售固定价格。
关于市场结构平衡费用处理,用电侧分摊(分享)的市场结构平衡费用,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协商一致、自主选择按电量占比计算零售用户可分摊(分享)费用额度,协商确定该部分费用由双方分摊(分享)的比例,并在交易平台填报确认双方分摊(分享)比例,电力交易机构据此开展结算。鉴于市场结构平衡费用结算周期的实际情况,在零售合同执行月内产生的所有结算费用,按照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零售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遇零售用户销户等情况,导致市场结算相关费用无法分摊(分享)时,统一由零售合同执行月内所绑定的售电公司进行分摊(分享)。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0版)》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文件要求,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0版)》。包括《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吉林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吉林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9月9日至10月19日,相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电子邮箱:liujunnan8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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